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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涉税问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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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涉税问题分析 一、企业分立的特征 1.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 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2.企业分立的特点 (1)企业分立是实现资产彻底分拆的一种方法。 (2)分立业务发生后被分立企业的规模变小。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流转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分立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5】5号规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无论是存续式分立,还是新设式分立,公司分立也是资产、负债、劳动力等要素的同时转移,被分立公司分离时未取得相应的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3.企业分立的契税处理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特殊性重组的基本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种族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离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亏损期限的亏损额可按被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 “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特殊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要点 一、筹划支付方式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以通过支付方式的筹划,采用免税分立,减轻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和延期纳税;公司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在剩余年限内由分立企业延续弥补。 二、通过企业分立降低适用税率筹划 企业合并,尽量采取股权式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合理递延企业所得税。 【注意】:控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几个条件 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使之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或者通过分立,使之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于是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分立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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