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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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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审批后,企业如何办理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审批改革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制定和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就全面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后,企业如何办理优惠备案手续进行了规范。对此,笔者概述了7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并做了简要评析。备案时间要求根据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的,可以选在

2、择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集中备案。备案资料及保存期限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76号公告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除定期

3、减免优惠外,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除定期减免税优惠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但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76号公告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须履行变更备案手续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如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

4、无论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都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3项优惠政策可通过填写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根据76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未备案自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允许补办备案手续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跨地区经营企业优惠备案手续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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