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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间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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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时间的有关规定 首先来说一说销项税额,其实对于销项税额来说,所谓的时间限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它的一个基本原则: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但是,如果先开具了发票给购买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项税额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以下几类: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并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举个例子,假设,你的客户从你们公司买了50万的货物,已经把钱支付给你。但是当天联系的运输公司没办法及时将这批货物运走,而是在一个礼拜之后才把这些货物带走。你说,那我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是不是货物运走的当天呢?这里要着重注意,直接收到款项,(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时间就是你收到款项的那一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销售,销项税额的计算时间是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着重强调,只要手续办妥,不论货款有没有收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手续办妥的那一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二者中的较早者)。 *特别提醒: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已经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分成两段来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也是一样的,时间点都是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可以360天申请稽核比对,如果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那就是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先比对、后抵扣。 如果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达到A级和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取消发票认证待遇。 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购买方只需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就可以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如果没有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然可以进行扫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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