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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税收政策问答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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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际税收政策问答之一 1.问:企业什么情况下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答:企业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2.问: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有无法律责任? 答:有。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3.问: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签订合同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么? 答:需要。企业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4.问: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的有何法律责任? 答:企业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5.问: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于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6.问:企业发生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应于何时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般情况下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虽未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虽未支付,并且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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