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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核算会计分录
利润分配核算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持续盈利,未发生亏损;二是公司以前年度持续盈利,本年度发生亏损。下面就两种情况的相关规定和核算作说明。
一、公司持续盈利未发生亏损
【例1】某公司2008年年初未分配利润500万元,2008年实现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比例6%。
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 3200000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000000——任意盈余公积 1200000
公司向投资者可分配的利润为2180万元(5000000+16800000)。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未分配利润由所有者权益转为负债。
承例1,假定公司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600万元。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6000000
贷:应付股利6000000
二、公司以前年度持续盈利而本年发生亏损
公司以前年度持续盈利,本年发生亏损。这里涉及到如何弥补亏损以及如何安排弥补亏损的顺序。
第一,会计亏损弥补的相关方法。公司法与企业财务通则用盈余公积补亏的规定相同,但在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亏损的规定上出现分歧。《公司法》第16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笔者认为,这里的“当年利润”指“净利润”,而非税前利润。《公司法》用“当年利润”这一表述不够准确。《企业财务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这一规定存在将会计亏损与纳税亏损混淆的问题。企业财务通则界定的是会计亏损,所得税法界定的是纳税亏损。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对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上存在差异。一是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口径上不同;二是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本期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的时间不同。因此,会计亏损弥补不能沿用所得税法界定的纳税亏损弥补规定。财务通则规定用税前利润弥补会计亏损存在缺陷,在这一点上,公司法规定用净利润弥补亏损是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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