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简易或一般计税方法能否按客户或按项目选择有利的处理(地区口径)在营改增之前,纳税人提供的免税服务和非免税服务,往往是要求不得因客户而选择不同的放弃操作。营改增之后,简易计税项目一下子多了起来,特别是以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项目为代表的可以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是建立在每个许可证的日期基础之上的,因此这就“天然”地形成了不同项目的不同选择机会与可能,由此延伸出来,对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服务,有简易计税方法时,是不是也是可以分项目享受的呢?从下面的地方税务机关对于劳务派遣的口径来看,有的认为可以,有的认为不可以。从小编的理解来看,对于基于客户或合同导向的选择,不宜扩大化为每个业务的选
2、择,就算老项目的建筑服务和房开项目,也只是过渡期的一个事项,而劳务派遣如此下来,成了可以永远存续的可能(法规规则不改变的话),这是有政策漏洞的,基于此,小编并不认同可以选择的结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想必这个事儿,在营改增后来看,比如对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的选择,什么是一经选择的前提,是每个项目或客户吗?如果这样的话,自由度很大,且存在于纳税人的非常有利的角度,似乎并非法规规则想来引导的事儿。在之前的业务中,有的纳税人是基于设立不同的纳税人身份来承担不同“需要”的客户,进而选择有利的免税或征税方式,因为都选择免税,业务做起来难,如果都选择应税,自己的亏就大了。但是我们一定要跟小微企业低于3万元免税的处理有所区别,在享受免税时,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此时是开具普通发票的。但偶有业务开具了专用发票,此时却是不能据此否定其所有的低于3万元的业务收入都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只有专用发票对应的业务才是计缴增值税的,这是因为其并不是选择的问题,而是因为开具了专用发票否定了免税的条件,下一方可以抵扣了,自然此笔业务不得享受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