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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收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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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杠杆收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浅析回顾2016年的资本市场,万科股权争夺战作为中国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的杠杆收购与反收购”攻防战”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随之,频现”野蛮人”利用杠杆收购和万能险等工具大举举牌上市公司,掀起了资本市场的惊涛骇浪.本文拟从税收的角度分析杠杆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一、基本概念杠杆收购(LeveragedBuyout,简作”LBO”)本质是举债收购,指收购者仅有少量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来收购目标公司.杠杆是指企业的融资杠杆,反映的企业股本与负债的比例.具体来说,LBO大致通过以下步骤完成:1.收购方出资设立一家壳公司,用于发起收购行为;2.壳公司从外部融资,收购标的公

2、司51%(或以上)股权,实现对标的企业的控股;3.壳公司与标的公司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新标的企业)承接壳公司之前收购51%(或以上)股权时发生的债务;4.收购方以新标的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从外部融资,收购新标的企业剩余股权,从而实现全资控制.二、效应分析杠杆收购在上世纪80年代兴于美国,KKR(美国极具盛名的LBO基金)收购雷诺兹-纳贝斯克(RJRNabisco)成为史上最为经典的杠杆收购案件.LBO成功与否,关键在于选择合适的目标公司.理想的收购对象,一般是拥有较好的管理团队、资产负债率不高、现金流充足稳定、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实际价值超过账面价值,但股价偏低,未能体现其应有价值的

3、公司.然而,LBO从效应上分析,仍是一把”双刃剑”,须谨慎运作.优势在于:1.整合多方优质资源,形成更具有竞争优势的集团企业;2.杠杆收购往往伴随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简作”MBO”),当管理层通过MBO拥有企业股权之后,工作业绩与物质回报关联,建立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3.收购股份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二级市场股价上扬,股票投资者可从中受益.风险在于:1.无论是收购方还是标的公司,均承担了大量债务,利息费用负担沉重,财务风险突出;2.如收购方前期与标的企业的谈判未达成一致意见,实行”野蛮人”强行收购,目标公司会采取一系列反收购行为,从而引发股价在二级市场的剧烈波动,股票

4、投资者易承受损失;3.LBO行为过程中,特别是企业合并环节(LBO流程图第4步)产生的一系列涉税风险.三、涉税处理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因此,LBO过程中涉及的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等环节适用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一)壳公司融资环节(LBO流程图)债务承担方为壳公司.壳公司按约定支付给A融资方的利息支出和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果A融资方为金融企业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A融资方为非金融企业,仅就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二)壳公司收购标的

5、企业股权环节(LBO流程图)壳公司融资后,基本以现金支付形式,向标的企业的原股东收购标的企业的股权.此操作虽然满足”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这一条件,但未同时符合”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要求.因此,多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企业重组一般性处理原则:标的企业原股东如为法人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壳公司取得标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支付的金额(包括收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确定.(三)标的企业合并壳公司环节(LBO流程图)1.若合并过程不涉及非股权支付或者非股权支付不超过15%:(1)如果标的企业以增发股份的形式作为支付对价,不涉及现金

6、或实物支付,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标的企业取得壳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以原壳公司的计税基础确定,壳公司股东即收购方取得壳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壳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2)如果标的企业以增发股份的形式作为支付对价,同时涉及部分现金或实物支付,但非股权支付比例不超过交易支付金额的15%,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壳公司股东即收购方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金额,应按规定计算缴纳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壳公司有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则可由新标的企业在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但每年弥补亏损有限额限制,限额以壳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并当年年末国家发行最长期

7、限国债利率的乘积计算.2.合并过程涉及非股份支付:标的企业合并壳公司,如果标的企业以非股权支付金额超过交易支付金额15%,则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企业重组一般性处理规定,标的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壳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壳公司及其股东即收购方均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且壳公司的亏损不得在新标的企业进行弥补.(四)收购方以新标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节(LBO流程图)债务承担方为收购方.收购方按约定支付给B融资方的利息支出和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果B融资方为金融企业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B融资方为非金融企业,仅就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五)收购

8、方收购剩余股权环节(LBO流程图)收购方融资后收购新标的公司的剩余股权实现全资控制的过程,同样多以现金支付为主,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未能达到规定的比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因此,新标的企业原股东应按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收购方取得新标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支付的金额确定.四、征管建议当前,各地税务机关数据管税的力量不断增强.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上市公司公告等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可及时掌握资本市场股权变更情况.针对收购、合并等资本运作行为,主管税务部门应合理、准确判定适用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联合证监、工商等部门,从税收管理角度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五、所得税政

9、策链接(一)利息支出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

10、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三)股权收购1.股权收购,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11、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

12、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一条(四)企业合并1.企业合并,除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2.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

13、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重组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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