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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集中管理-引发企业所得税风险.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07709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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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集中管理 引发企业所得税风险目前,许多企业集团为了强化对成员企业的管控,发挥资金聚合优势,普遍采用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将整个集团的资金集中到集团总部,集团内部成员企业必须将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盈余存在集团总部指定的账户中,由总部统一调度、管理和运用。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企业集团可以实现整个集团内的资金资源整合与宏观调配,将现金盈余企业的资金调配到现金短缺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金融风险,确保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资金集中管理不可避免会带来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引发企业所得税风险。这种风险包括两种情形:关联方占用资金未计利息或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境内

2、成员企业将资金借予境外成员企业,如果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提利息,则减少了境内成员企业的利息收入,进而减少了企业集团在境内的纳税义务。2.境内成员企业将资金借予境内成员企业,且借方的实际税负高于贷方的实际税负,则贷方少支付利息发生的纳税义务低于借方少计利息收入发生的纳税义务,从而减少了企业集团在境内的纳税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税负可能不等于税率,例如亏损企业的实际税负为零。因此,判断是否发生关联方占用资金未计或少计利息的风险,主要还是以是否减少了企业集团在境内的纳税义务为标准。如果发生资金借贷关系的境内成员企业实际税负相同,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3、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超过规定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五条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上文所述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针对以上两项企业所得税风险,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将不同成员企业之间调配资金作为关联交易管理,并实施以下管理制度:一是资金的调出方与调入方之间应当签订有书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的利息;二是资金调入方按借款合同计算利息支出,资金调出方按期确认利息收入;三是借款额度需要注意是否符合税法对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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