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5税收热议:假货增值税进项能抵扣吗?某互联网大伽甚至呼吁,“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可见,假货被大家痛恨有多深。公司进了一批假货支付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有17万元进项税金,此进项能不能抵扣?论坛上曾有位“专家”认为:进项抵扣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合法的进项不能抵扣。按其分析,进项不能抵扣。实际上这是想当然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规定什么合法性原则,只要有发票就可以抵扣。所以,可以抵扣。然后,公司将其中一半卖了117万元,申报销项17万元,销售收入100万元,对应的成本是50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50万元成本能不能抵扣?同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
2、限定税前扣除必须要“合法”,所以,只要满足了真实、相关、合理三性原则,不是明令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这50万就可以扣除。扣除后,相当于这半批货产生了50万元的毛利,并依法纳税。然后,公司售假行为被工商人员查处,剩下的货物被没收后销毁,三个问题:1)没收的这50万元假货对应的进项8.5万元,能不能抵扣?2)之前销售的、已被确认为假货的那一半进项8.5万元,能不能抵扣?3)以前销售的50万元成本,被确认为售假后,能不能扣除?。问题1)。我们知道,条例规定货物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解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属于非正常损失,所以
3、,被没收不能抵扣。有点像连进项税金一并被没收。眼尖的人可能会看到,案例中的企业是传统增值税购销企业,应该不受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解释限制。但是,试点办法毕竟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文件,硬说此解释也适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有道理。所以,这会形成一个不确定性争议。企业的理由与税务机关的理由,都在这个解释能不能适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及其实施细则之上。问题2)。纵然“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不能抵扣进项,可以适用本案例。但对于已销售的产品,不存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况,所以,不准抵扣进项,没有依据,已销部分不存在进项转出的问题。即要想不让抵扣,必须有一个“依法没收”的过程。比如,如果消费者退货后,再被没收,就要进项转出了,因为构成了“被依法没收。”问题3)所得税上,已销的成本显然不能因为被认定为假货而不让扣除,这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没有不让扣的依据。所以,结论是:工商的处理,不涉及已销产品的进项与成本。对于未销被没收产品的进项,存在一定的政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