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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形资产投资是否涉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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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以无形资产投资是否涉税 【问题】 我公司和另一公司联合研发的一项技术,事务所评估价值为300万元,我方占90万元。请问以评估价值入账要交税吗?我公司要以这项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是否涉税? 【解答】 你公司与他人联合开发技术的行为从根本上说还是属于自行开发而非受让,以评估价值入账显然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所以既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也不符合税务方面的规定。会计方面,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如果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则应该将实际发生的费用区分为研究和开发费用,研究阶段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化记入损益,开发阶段所发生的费用资本化为所开发技术(无形资产)的成本。税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7)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企业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故综合来看,你公司不能直接以评估价值确认无形资产,而应按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规定来处理,即使你单位按评估价值入账,所计算的摊销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开发完成后联合开发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以评估价值买断该技术,即另一方转让自己享有的份额,则属于与开发本身无关的进一步的经济行为,那么转让份额的一方就发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单纯的联合开发行为以及按评估价值确定各方享有的份额本身不涉及交税,但也不能按评估价值入账。 不过,你公司可以对评估价值作备查登记,以作为进一步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如你公司要以该项无形资产投资,则可以将评估价值视为公允价值来确定你公司的出资份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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