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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职工福利费涉及增值税的情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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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几种职工福利费涉及增值税的情形 【案例分享】 光明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生产电冰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人员在对光明公司的2015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中发现如下问题: 问题1:每月支付水电费的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水电费 管理费用——水电费 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月,将“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科目余额转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原来企业为了绩效管理,对成本、管理费用、福利费单独核算。该公司用于职工食堂的电费、水费的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 问题2:检查该企业的成本费用明细账和应交税费明细帐,发现企业有通勤车一部,通勤车所使用的燃油和所发生的修理费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抵扣了进项税。帐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交通费 管理费用——修理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摘要为“通勤车汽油费”、“通勤车修理费”。 问题3:职工食堂领用电冰箱一台,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电冰箱8000元 贷:库存商品——电冰箱8000元 【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题1、2中的职工食堂耗用水电费的进项税额、通勤车耗用汽油、发生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问题3领用自产电冰箱用于职工食堂,应视同销售。经查该型号电冰箱同期售价10000元(不含税),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对问题1、2转出的进项税额,增加当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扣除限额的前提下,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问题3补提的销项税额,调增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在使用年限内,以折旧的方式计入职工福利费。确认领用电冰箱视同销售所得2000元,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检查补缴的附加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忽略不计。 【税务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问题1、2按在帐薄上多列支出,问题3按在帐薄上不列、少列收入,对少缴的税款按偷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品茶论税】 本案列举了几种职工福利费涉及增值税的情形。对外购用于职工福利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对本企业生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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