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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采购及销售涉税账务处理.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06771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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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设备采购及销售涉税账务处理提问:您好!我们公司是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属于建安企业。经营部已和甲方签署一个空调通风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合同价格2,238,809.31元,其中设备款1,465,336.06元,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安装工程费773,473.25元,需要提供建筑安装发票。我们的主营业务是做工程的。问题1:甲方要分开拨付工程款与设备款吗?具体我们怎么入账?问题2:我们买设备时要开什么发票?怎么抵扣税金?会计怎么入账?问题3:在该合同中总设备款采购到卖给甲方,到抵税会计怎么做账?采购要开入库单?卖给甲方要开出库单吗?专家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

2、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3、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专家回复:1.根据上述第七条规定,如果该空调通风设备属于本企业自产的货物,那么针对本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设备款1,465,336.06元,应提供增值税发票,安装工程费773,473.25元,应提供建筑安装发票;与生产该设备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但是,根据上述第十六条规定如果该空调通风设备是企业从外单位购买的,那么提供该安装工程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该企业应按照合同价格2,238,809.31元缴纳营业税,购买设备没有产生销项税额,因此相应的进项税款也不能抵扣,显然税负是很高的。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应该跟甲方签订合同,由甲方自行购买该空调通风设备,本企业只提供安装劳务,这样,本企业就可以只对安装工程费773,473.25元缴纳营业税即可。而甲方购买设备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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