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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5LM(A)矿灯企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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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HWTRB 01—2009 XXXXXXXXXXXX公司 发布 KL5LM(A)矿灯 Q/XXXX—20XX Q/XXXX XXXXXXXXXXXX公司企业标准 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 1 Q/XXXX—20XX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GB7957-2003《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MT927-2004《KL型矿灯》等标准并结合产品开发实践而制定的。 本标准由XXXXX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 本标准由XXXXX公司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XXXXX公司批准发布。 KL5LM(A)矿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KL5LM(A)矿灯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KL5LM(A)矿灯(以下简称矿灯)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很稳定性检验) GB7957-2003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MT154.6-2006 矿灯型号编制方法 MT395-2007 矿灯保护器 MT927-2004 KL型矿灯 AQ1043-2007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MT/T 1051-2007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3 产品分类 3.1 防爆型式:矿用特殊型 防爆标志:ExsI。 3.2 型号意义: K L 5 L M (A) 设计修改序号 免维护 LED光源 蓄电池额定容量 锰酸锂电池 矿灯 4 要求 4.1 产品基本参数 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产品基本参数 额定 容量 Ah 标称 电压 V 点灯 时间 h LED光源 最大照度(距1m处)Lx 额定 电压 V 额定电流 A 点灯 开始 点灯 11h 主光源 辅助光源 5 3.7 ≥11 3.7 0.18 0.06 ≥1400 ≥1000 4.2 制造 产品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3 安全性能 4.3.1 矿灯安全性能符合GB7957-2003的规定,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性能应符合MT/T1051-2007的规定。 4.3.2 锂离子蓄电池内部或单体蓄电池之间应设置PTC保护电阻。 4.3.3 短路保护器和电缆应有安标证,并在有效期内。 4.4 光源 灯头内设置多光源,辅助光源额定功率应不小于0.2W。 4.5 外观及装配质量 外观应平整、光洁、无缺陷;所有零件应定位安装,牢固可靠,不应有松动现象;转动件应能灵活转动、接触良好、无轴向窜动。 4.6 充电系统 矿灯充电时,充电接触点应接触良好,保证充电正常进行。 4.7 极性 灯头、蓄电池的极性标识应一致。 4.8 蓄电池容量 4.8.1 蓄电池容量以10h 率额定容量С10 ( Ah )表示。实际容量应在前5 次容量试验内达到额定容量С10 。 4.8.2 额定容量С10由表l 规定。其放电条件是:环境温度为25 ℃ 士5 ℃ 、放电电流I10=С10/10 ( A )、放电终止电压为3.0V 。 4.9 照度 矿灯点灯开始和点灯llh 的最大照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0 过充电保护 经5.7规定的试验,蓄电池不应发生变形、起火、冒烟或漏液现象。 4.11 过放电保护 经5.8规定的试验,蓄电池不应发生变形、起火、冒烟或漏液现象。 4.12 环境性能 经5.9规定的试验,蓄电池不应发生起火、冒烟或漏液现象,且至少有一个光源可正常工作。 4.13 矿灯强度 矿灯应能承受5.10规定的跌落试验,经跌落试验后,不应发生漏液、冒烟、爆炸及危及安全的明显损伤,且至少有一个光源可正常工作。 4.14 电缆固定装置 经5.11规定的试验,不应发生电缆拔脱、断线、机械变形和接头松动现象。 4.15 短路保护 矿灯应设有可重复使用的短路保护器,短路保护器应设在锂离子电池的输出端。短路保护器应保证矿灯短路时在15ms内切断电路。 4.16 蓄电池循环寿命 蓄电池的循环寿命应不低于500次充放电循环。 4.17 蓄电池贮存期 从生产日期算起,蓄电池有效贮存期为半年,在贮存期内其容量符合4.8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仪器及其要求 5.1.1 直流电压表 准确度不低于0.5级。 5.1.2 直流电流表 准确度不低于0.5级。 5.1.3 时钟 准确度不低于±1s/h,应按时、分秒分度。 5.1.4 温度计 分度值不大于1℃。 5.1.5 照度计 准确度不低于±4%(满量程) 5.2 外观及装配质量检查 用手感及目视检查。 5.3 充电系统检查 将矿灯充电触点接通充电器,矿灯应能正常充电。 5.4 极性检查 用仪器或目视检查。 5.5 蓄电池容量试验 5.5.1 预循环 蓄电池进行容量试验前,以I10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本次放电不计入容量循环次数。 5.5.2 普通充电 以2 I10的电流充电,当蓄电池端电压达到(3.6±0.05)V后,改为恒压3.6V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0.1I10,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10h,停止充电。 5.5.3 放电 每次充电结束后,搁置1 h,以I10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时间T。 5.5.4 蓄电池容量 蓄电池容量按式(1)计算: C= I10 ×T ... ... ... ... (1) 式中: C――蓄电池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T――放电时间,单位为小时(h) 5.5.5 环境温度 容量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5±5)℃。 5.6 照度试验 矿灯按5.5.2的规定完成充电后,静置1 h,将灯头置于特制的暗箱端口(暗箱内涂以黑色无光漆),将照度计的接收器置于暗箱的另一端口,测量点灯开始和点灯11 h的最大照度。 5.7 过充电保护试验 蓄电池按5.5.2的规定完成充电后,继续以充电结束时的电流、电压充电12h,或蓄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后能自动切断充电电源。 5.8 过放电保护试验 蓄电池以I10的电流放电,直至放电回路中没有电流,或达到放电限制电压后能自动切断放电回路。 5.9 环境性能试验 矿灯按5.5.2的规定完成充电后,放入(75±2)℃的恒温箱中48 h。然后在5min内移入(-20±2)℃的低温箱中6 h,将矿灯取出在(25±5)℃的环境温度下搁置24 h。 5.10 跌落试验 按GB7957-2003中5.9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11 电缆固定装置拉伸试验 按GB7957-2003中5.1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12 短路保护器试验 5.12.1 短路保护器检查 按下图连接电路(不接示波器)并点亮灯泡,然后闭合开关K,矿灯应立即熄灭,打开开关K,转动灯头开关,矿灯应能点亮。 5.12.2 短路保护动作时间试验 矿灯按5.5.2的规定完成充电后,按下图连接电路并点亮灯泡,然后合上开关K,测量短路保护的动作时间。 1 A 2 B K 5.13 蓄电池循环寿命试验 5.13.1 蓄电池按5.5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转入寿命试验,容量试验的循环次数计入寿命的总数内。 5.13.2 蓄电池按5.5.2的规定完成充电后,搁置1 h,再以表1规定的灯泡额定电流放电11 h或蓄电池的端电压达到终止电压为止,放电结束后,搁置1 h,再进行下一个充放电循环。 5.13.3 进行寿命试验时,每25次做一次容量检查,容量检查按5.5.2、5.5.3、5.5.4的规定进行,试验所得容量低于C1080%者,应按上述方法重复试验,如三次试验均未达到C1080%,则作为寿命终止。 5.13.4 寿命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5±5)℃。 5.14 贮存期试验 进行贮存期试验的蓄电池应选用自生产日期到试验日期不足三个月的试验期,蓄电池贮存前应充入40%-50%的容量,然后在环境温度0~40℃、相对湿度45%-90%的环境中贮存,贮存期满后,按5.5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15 安全性能 按GB7957-2003和MT/T1051-2007规定的实验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划 6.1 出厂检验 6.1.1 出厂检验应按表2的检验项目逐盏进行,当全部出厂检验项目都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任何一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检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 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表2 出厂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1 外观及装配质量检查 4.5 5.2 2 充电系统检查 4.6 5.3 3 极性检查 4.7 5.4 4 短路保护器检查 4.15 5.12.1 6.1.2 矿灯应按本标准经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应周期性进行1次检验; d) 产品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2.2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周期,抽样方案等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型式检验 组 别 序 号 检 验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检验周期 DL RQL 抽样方案 一 1 外观及装配质量检查 4.5 5.2 一个月 Ⅲ 40 n=10 Ae=1 Re=2 2 充电系统检查 4.6 5.3 3 极性检查 4.7 5.4 二 4 蓄电池容量试验 4.8 5.5 一个月 Ⅲ 50 n1=n2=10 Ae1=0 Re1=2 Ae2=1 Re2=2 5 照度试验 4.9 5.6 三 6 过充电保护试验 4.10 5.7 一个月 Ⅱ 65 n=2 Ae=0 Re=1 7 过放电保护试验 4.11 5.8 8 环境性能试验 4.12 5.9 四 9 跌落试验 4.13 5.10 一个月 Ⅲ 50 n1=n2=5 Ae1=0 Re1=2 Ae2=1 Re2=2 10 电缆固定装置拉伸试验 4.14 5.11 五 11 短路保护器检查 4.15 5.12.1 一个月 Ⅲ 40 n=5 Ae=0 Re=1 12 短路保护动作时间试验 4.15 5.12.2 一个月 六 13 蓄电池循环寿命试验 4.16 5.13 二年 Ⅱ 65 n=2 Ae=0 Re=1 七 14 贮存期试验 4.17 5.14 二年 Ⅱ 65 n=2 Ae=0 Re=1 八 15 安全性能检验 4.3 5.15 半年 Ⅱ 50 n=2 Ae=0 Re=1 注:安全性能试验必须符合MT/T1051-2007和GB7957-2003的有关规定!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安全标志应符合AQ 1043-2007的规定。 7.1 标志 7.1.1 蓄电池适当部位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 7.1.1.1 产品型号; 7.1.1.2 注册商标; 7.1.1.3 制造厂名。 7.1.2 矿灯适当部位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 7.1.2.1 防爆标志“ExsI”和防爆合格证号; 7.1.2.2 煤安标志“MA”及准用证号; 7.1.2.3 生产日期或编号; 7.1.2.4 执行标准号。 7.2 包装 7.2.1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述标志: 7.2.1.1 产品的名称、型号及数量; 7.2.1.2 出厂年月; 7.2.1.3 外形尺寸(mm×mm×mm):长×宽×高; 7.2.1.4 毛重,kg; 7.2.1.5 “怕雨”、“禁止翻滚”等字样或标志,其图形应符合GB191的规定; 7.2.1.6 制造厂名和地址; 7.2.1.7 安全标志准用证号; 7.2.2 随同每箱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如下: 7.2.2.1 产品合格证; 7.2.2.2 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7.3 运输 矿灯在运输过程中不许受剧烈机械冲击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严防摔掷、翻滚、重压。 7.4 贮存 矿灯应贮存在环境温度0~40℃,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应远离火源及热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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