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已资本化处理的工资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当年度实际发放的计入在建工程资本化的工资,是否可以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次性扣除?还是需要未来随固定资产折旧摊销逐渐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
2、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604在建工程规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按照会计规定计入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因并未在成本费用中确认支出,所以应按会计实际确认的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在该在建工程完工转为固定资产后,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时再税前扣除,即对计入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应以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