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一个增值税案例看纳税筹划导读:增值税制下,对于大部分业务,能做到不多缴税,就已经算是成功的了。案例:冀华水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自备运输车队,在销售水泥的同时,为房地产及建筑业大客户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当期销售水泥取得销售收入11700万元(含税),自备运输车队送货上门服务发生运输和装卸搬运费用均为500万元。筹划:如果按照该案例的方案,提供的免费运输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将合同修改为运输及装卸搬运费向客户单独收费,比如销售水泥价款为9360万元(含税),运输费价款为1110万元(含税),装卸搬运价款为1230万元(含税),合计11700万元(含税)。这样,该企业
2、当期销售货物销项税额为9360(117%)17%1360(万元),运输业务销项税额为1110(111%)11%110(万元),装卸搬运业务销项税额为1230(16%)6%69.62(万元)。上述三项业务销项税额合计136011069.621539.62(万元)。这样避免了额外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运输、搬运装卸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风险。分析:1、在视同销售计算运输费装卸费的增值税时,是在11700元售价之外另行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还是从11700万元里面划分出一部分价款作为运输装卸费,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做法不完全一样。当然,在合同里约定各部分价款,可以锁定销项税额,减少税负不确定的风险。2、在下游企业(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这个案例可能会是成功的。销售企业减少了风险,或者说减少了税负,而采购方支付的总价不变,采购方成本不变。将来建筑业、房地产业实行增值税之后,这两个方案对下游企业(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税负和成本影响是不一样的,对卖方有利的方案,对买方不见得有利。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应该是在遵从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对购销双方都有利的一个方案。实际工作中,要避免靠违反税法冒险“火中取栗”,也要考虑合作伙伴的商业利益。增值税制下,对于大部分业务,能做到不多缴税,就已经算是成功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