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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需谨慎-财税分析要仔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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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后回购需谨慎 财税分析要仔细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2015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

2、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请分析甲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案例分析】1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以下单位统为:万)甲公司5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234贷:其他应付款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借:发出商品160贷:库存商品160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不需要采用实际利率法,可以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4万元(220-200)5。借:财务费用4贷:其他应付款43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220万元,增值税额为37.4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借:财务费用4贷:其他应付款4借:库存商品160贷:发出商品160借:其他应付款2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4贷:银行存款257.4在税务处理上,甲公司不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甲和乙签订的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这协议证明了甲公司“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甲公司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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