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收什么税? 导读:财税201541号当中有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上述规定就说个人也就是自然人,没有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怎么办,这一块应该暂时空白,等待补全假设有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用一栋房子作价入股另外一个公司企业,那么这个投资的对价所得股权或者产生的现金差价该征收什么税?我们都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收入所得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次也说过,根据推论以及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
2、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这两种企业形式的所得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里又有问题了.从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来看,这个事项以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当中有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明显看出个税挖掘力度加强.但上述规定就说个人也就是自然人,没有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怎么办.如果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既然征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里也应该比照那么问题就来了.征税毕竟是一项必须严肃且严谨的事情,抛开税收法定不讲(我国正在努力加快完善各个税种的立法),至少也应该有个像样的规范性文件来解释说明.因此,无论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行政原则,还是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解释规则的角度,这一块应该暂时空白,等待补全,不宜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作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