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丘税务局涉税行政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鲁行再终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丰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冷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硕。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章丘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大。委托代理人:孙信。济南丰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宁公司)诉山东省章丘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章丘市国税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章丘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章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丰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济行终字第20
2、8号行政判决。丰宁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鲁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丘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丰宁公司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事生产、加工谷物果实代用茶业务。2009年迁至章丘市相公庄镇十九郎村。2010年重新启动对日出口贸易。2010年6月起向被告章丘市国税局申报出口货物应退税款。被告先后于2012年1月、2月为原告办理出口退税共计34万余元,剩余42843.84元被告以原告提供了虚假发票为由没有退回。原告不服,于2012年4月19日向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申请人(原告)自觉配合被申请人(被告)对出口退税相关事项的调查、检查;被申请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并将结果向申请人反馈。原告撤回复议申请。被告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出售人为杨兰、张铨的33份发票存在疑点,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章丘市公安局进行了通报。章丘市公安局立案后派员到江苏省射阳县千秋镇找杨兰、张铨进行了调查,杨兰、张铨二人否认2010年和2011年与原告发生过农产品买卖业务。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出口货物应退税42843.84元,利息3602元,共计人民币46445.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