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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部分不需缴纳印花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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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部分不需缴纳印花税 案例概况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12月13日外购一批货物,合同金额80万元,实际结算金额88万元。请问吉祥公司已按80万元计缴印花税后,是否还按8万元补缴印花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法规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九条规定,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缴印花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吉祥公司已按80万元计缴印花税,结算时,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超过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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