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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反避税学习笔记---.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306401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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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企业反避税学习笔记 一、关联企业反避税的主要文件(目前有效)(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六章(二)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三)规范性文件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7、国家税

2、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3、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二、主要原则“有罪推定”原则,由被调查的企业举证,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是关联交易。如果企业无法证明关联交易是公允价格,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反避税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三、关联方的认定(一)基础规定:细则第五十条与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

4、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二)规定了具体认定标准:会计准则、42号文1、42号文第二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理解:穿透原则:忽视中间层的存在。例如,甲拥有乙30%,乙拥有丙20%,则甲间接

5、拥有丙6%的股权,表面上看不足25%不构成股权控制,但在确认关联方之间的股权控制时,中间层的控股比例达到25%及以上,忽视中间层的存在,即甲间接控制丙30%,甲和丙是关联关系。相互直接或间接被第三方控制,股份超过25%,如甲控制乙25%,甲和乙是关联关系;甲控制丙25%,甲和丙是关联关系,乙和丙也是关联关系,三者之间是关联关系。(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

6、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7、。(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理解:1、股权控制:25%2、资金控制:50%或10%3、人员控制:半数以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4、经营控制

8、:特许权/购销/劳务5、其他关系:抚养、赡养关系/亲属关系/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关联关系认定的难点:穿透原则、特许权的判断、销售控制和亲属关系。2、会计准则第36号:会计口径小于税收口径,税收上更容易被认定为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1)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2)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9、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

10、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四、怎样避税(一)转让定价:利用价格进行转让定价,一般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来进行。例如:合肥子公司将产品销往香港母公司,在定价上低于市场价格。一部分收入从合肥转移到香港。合肥子公司租用香港设备付租金时,在定价上会高于市场价,把成本费用由香港的低税负企业转移到合肥的高税负企业。其他如盈利企业的收入向亏损企业转移,亏损企业的成本费用向盈利企业转移也属于转让定价。1、两岸三地定价模式两方的交易,在一个税收低的

11、地区如新加坡、香港、维尔京群岛,国内的西部地区成立贸易公司,通过高价买进材料,低价销售,高进低出达到避税目的。2、导管公司定模式利用外贸公司等第三方避税,如关联甲企业低价卖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低于市场价卖给境外企业,两次交易都是非关联交易,即使是低价也无法进行反避税调整。3、连环定价模式初加工企业在内地,深加工企业在特区深圳,初加工出厂卖给深加工企业时会压低价格,由于深加工的工期一般会比较长,会存在增值税延缓纳税的问题。消费税、所得税也会减少。4、两次结算转让定价模式境内工厂向非关联材料供应商高价购买材料(第一次结算),如100元的材料110购进,材料商低于市场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或返利8元(第二

12、次结算)。5、高低配合定价模式关联工厂高于(或低于)市场价销售给关联销售商,销售商再卖给非关联企业。(二)利息杠杆:资本弱化1、提供低息贷款(基准利率)2、绕开借贷合同,以预付款的方式满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三)利润上向控股公司转移通过控股公司转移利润,如A集团企业主要销售对象在境外,拥有制造子公司B和销售子公司C,C公司设立在避税港,假设税率为15%,B低价销售给C,C销售给境外客户,利润转移到C。五、怎样反避税(一)转让定价管理1、前提:关联企业税负差异2、依据(1)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

13、理方法调整。(2)2号文第二十九条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略(3)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理解:公允价法,既可调采购价又可调销售价。(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理解:调的是采购价。售价-毛利=采购成本,通常适用于简单加工,未考虑期间费用。毛利率=成本率/(1+成本率)=9.09%,关键在于找正常的毛利率。(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

14、定价的方法;理解:调的是销售价,制造成本+毛利=成本*(1+成本加成率),成本加成率=毛利/成本,成本加成率用10%,涉及消费税用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未考虑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大则不适合用,忽视价格对照,更多的运用在固定资产出租、转让,内部集团劳务的收费。(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理解: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来料加工商,可调采购成本,销售成本)、销售利润率(调采购成本,适用于特许制造商)、完全成本加成率(适用于活跃制造商,调的是销售价格)、贝里比率(有期间费用的经销商)等。(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

15、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3、类型:有形动产、无形资产、融通资金、劳务4、调查: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找可比的企业和可比的价格。5、调整方法:三种价格法,两种利润法。价格法是传统的方法,利润法是比较先进的方法。(1)价格法最常用的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调的是采购价,成本加成法调的是销售价格。(2)利润法,净利润法考虑了期间费用,利润分割法适用于关联高度整合,难以单独评估各方金额的一种方法。(二)预约定价安排:事

16、前的价格反避税。双边,单边,多边预约定价。门槛是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定价方法的分歧,事后监控的标准。(三)成本分摊协议:对成本进行反避税的事先的措施。如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能否在子公司做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列支。如果达成了事先的成本分摊协议,事后不用进行反避税调查。成本的确定特别是无形资产定价?成本的分摊要与收益挂勾,预期收益如何预测?(四)资本弱化管理:企业的总融资一定,加大债权(利息成本增加),减少股权。(五)受控公司管理:境内公司在海外成立子公司,把利润转到海外不分红。1、依据:(1)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

17、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2)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注:12.5%2、避税手段(1)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比例低于10%;(2)选择税负高于12.5%以上国家;六、总结1、关联关系认定;2、关联交易价格判断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3、反避税调查,寻找市场价格,与关联价格比较;4、合理方法反避税调整,价格法,利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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