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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营销到-二对一-营销模式转变节税原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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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对一”营销到”二对一”营销模式转变节税原理 导读:通过对混合销售业务拆分进行筹划 时代公司之前是”一对一”的营销模式,即仅由时代公司这一家公司向下游销售货物、提供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时代公司的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而且时代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因此要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即执行17%的税率.也就是说,企业中即使有增值税税率为6%的服务,也必须要按照17%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这就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时代公司的下游即客户很多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数字正确,既是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他们也会接受,因此存在增值税节税筹划的空间. 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可以借鉴的节税方案为:时代公司再设立一家中介服务公司,专门经营时代公司的市场推广.这样就不涉及混合销售的问题了,如果中介服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6%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比之前降低了11个百分点. 但如果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可以实行简易办法征收,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在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时代公司营销模式变化前后可以用图1-1、 图1-2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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