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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税法中概念的专属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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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税法中概念的专属性 在税收政策和实务中,有很多概念是有特定含义的或者说是有“专属概念”特性的,不能用一般在日常生活或者其它书本通俗知识中的思维来判断。如果不假思索地用一些词汇的固有概念认识加以理解的话,就很容易犯经验主义的错误,引发引用税法规定错误。 以“企业”为例说明这个道理: “企业”一词的一般理解释义为: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按其经营活动的部门分,有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服务企业等;按所有制分,有国有企业、集体或合作社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组织形式分,有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因此,我们的一般概念中,企业就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盈利性组织,并不包含社会团体。 那么,我们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是不是也是这个含义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由此可见,“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与我们固有思维里的概念有很大不同,拓展了应用范围,包含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税收专属概念。 因为税法有其特殊性,有许多概念难以完全用许多通俗名词进行穷尽,否则就会使得法律条款太过臃肿、繁杂,容易表述不清,因此采用简便名称,再赋予特定的解释或者概念或者范围。 总之,看税收法律法规必须要看清楚对应的概念,特别是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不能让通俗概念先入为主。如果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发生偏差,执行必然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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