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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366热点难点问题集(福建国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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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2018年2月12366热点难点问题集(福建国税) 1.成品油企业销售哪些种类的成品油,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 因此,成品油企业销售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成品油,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2.成品油经销企业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是否有规定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没有规定期限。但如需录入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应在2018年3月10日之前办理。 3.汽车维修企业修车时销售的润滑油,是否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汽车维修企业修车时销售的润滑油,也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模块开具发票。 4.成品油销售企业在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因此,成品油销售企业在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不需要另外备案。 5.成品油经销企业如未在2018年3月10日前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是否将无法开具成品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6.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因此,成品油生产企业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按上述文件规定申报扣除。 7.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因此,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8.成品油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因此,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成品油电子普通发票,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普通发票可以作废。 9.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的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执行期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因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执行期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1.自2018年起,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8年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2.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发生在境内的技术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13.纳税人销售自产板鸭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按照板鸭制作工艺其属于肉类生制品,纳税人销售自产板鸭可以免征增值税。 14.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谷壳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谷壳属于粮食的下脚料。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谷壳可以免征增值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15.泡鸭爪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泡鸭爪属于肉类熟制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16.一般纳税人销售花生酱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花生酱的税率为17%。 17.一般纳税人宾馆在房间内提供需另外收费的饮料,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因此,一般纳税人宾馆在房间内提供需另外收费的饮料,按兼营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18.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冷水循环制造冷气,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冷水循环制造销售的冷气,应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19.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鲜花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鲜花的税率为11%。 20.境内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交易,从其在境外的仓库寄送商品给境外的客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境内企业通过网络平台交易,从其在境外的仓库寄送商品给境外的客户,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1.为其他企业提供国内呼叫中心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因此,为其他企业提供国内呼叫中心服务,应按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2.纳税人将银行存款中的闲置资金由活期转为定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因此,用闲置资金活期转定期,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23.一般纳税人提供航空摄影服务的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航空摄影服务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24.提供房屋管道疏通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房屋管道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为房屋管道进行疏通应按照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 2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没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6.一般纳税人航空公司的收取机票退票手续费,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因此,一般纳税人航空公司的收取机票退票手续费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27.个人将作品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个人将作品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属于销售著作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28.纳税人提供网站维护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因此,纳税人提供网站维护服务,应按照信息系统服务缴纳增值税。 29.保险公司提供的货运保险业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因此,货运保险业务不在上述免税范围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0.自然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非住房,允许扣除的购置原价是否含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不动产的购置原值为含税价格。 31.餐饮服务核定扣除试点企业购进花卉作为装饰摆设,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核定扣除?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规定: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均实行核定扣除。餐饮企业购进花卉作为装饰摆设,其进项税额需要核定扣除。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进行认证?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 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按规定稽核比对,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进行认证。 33.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如何填写期初库存商品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以下规则填报: (五)试点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转出的期初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的税额栏。 因此,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 34.提供餐饮服务的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如何填写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以下规则填报: (一)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份数栏、金额栏不填,税额栏填各核定方法行的合计数。按成本法、参照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1月份第6栏税额栏内;上一年度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计入1月份第6栏税额栏内。 (二)购进农产品取得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入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并计入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但不计入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包含的购进农产品取得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入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因此,提供餐饮服务的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35.企业租入不动产作为员工休息室,对此不动产进行维护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对租入专用于员工休息室的不动产进行维护产生的费用,系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6.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备注车牌号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需要备注车牌号码。 37.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异地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误,是否可以在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因此,上述情形纳税人应回原代开单位处理。 38.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9.企业给新入职的员工提供培训,收取的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企业给新入职的员工提供培训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40.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但当期未申报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逾期、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办理规范的通知》(闽国税函〔2017〕386号)附件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办理规范》规定:一、业务描述 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送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因此,因上述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按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申请继续抵扣。 41.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的规定: 8.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因此,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应填写在附表二8b其他栏次。 42.金额在2万以下委托加工业务,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5〕213号)第三条规定: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三)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因此,委托加工业务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 43.进口润滑油再生产,是否可以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因此,进口润滑油再生产,允许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44.生产销售威士忌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附件《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二、酒及酒精 (一)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梁、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因此,威士忌酒属于粮食白酒,生产销售威士忌酒需要缴纳消费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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