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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球赛聊税法:足球业税收知多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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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看球赛聊税法:足球业税收知多少?北京时间7月3日凌晨3点,德国战车即将对战蓝衣军团,在这场巅峰赛事开播之前,税频道和您聊一聊足球产业的税收话题。写这篇文章的动因源于吉林国税首例足球运动员转会费扣缴增值税纳税争议案,以及营改增对足球产业的影响。基本案情如下:韩国籍球员河太均永久性转会至延边长白山足球俱乐部,该俱乐部向韩国水原三星俱乐部支付了高额转会费。随即,吉林国税对此业务要求长白山俱乐部按技术转让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税单一出激起千层浪,应否扣缴众说纷纭。其实,转会费的涉税问题仅是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俱乐部)及运动员各项收入中

2、的一个细节,由于境内外足球运动员收入来源的多样,与足球俱乐部之间关系的差异(转会或租借等),有关足球俱乐部之间、足球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外单位之间的各项收入涉及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及征管办法颇为复杂,本文对此作详细剖析,希望对关心足球产业税收的朋友有所裨益。一、境内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一)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1.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作为俱乐部的签约球员,其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训练补贴等各项津贴、比赛奖金、出场费等。对于球员每月取得的训练补贴等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需与当月工资、薪金一起由俱乐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比

3、赛奖金、出场费收入,因与赛时、赛事相关,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俱乐部对于球员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可选择与球员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作为年终奖形式一次性发放,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单独计算纳税。2.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球员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主要是广告费、代言费、某项活动的出场费等,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其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形:(1)球员个人以自身的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并直接收取相关报酬。此情形下,外单位向球员支付广告收入时,应由球员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

4、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及个人所得税。若协议明确球员取得税费后净收入的,还需换算为包括税费的收入,然后计算应纳税费。(2)外单位与俱乐部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合同中约定具体进行广告代言的球员,俱乐部与该球员约定并向其支付广告分成收入。此情形下,外单位向俱乐部支付广告代言费,俱乐部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并就缴纳税费后的收入按分成比例支付给具体球员。该部分收入应视为球员受雇单位发放的奖金,并入球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俱乐部代扣代缴。(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俱乐部或球员为境外俱

5、乐部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参加体育比赛、提供体育指导等)、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3.签字费按惯例,俱乐部在与某职业球员签约时,会商定一定金额的签字费直接支付给球员(有转会费的情况下,签字费通常为转会费的10%),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俱乐部签约球员时,禁止签字费的存在。因此,签字费在形式上通常按签约期限分摊至球员周薪之中,即对于该部分收入,俱乐部每月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业余球员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

6、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业余球员可以参加俱乐部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以外的训练以及其它活动,因此,业余球员取得的收入主要为以下两部分:1.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为参加俱乐部一些训练、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因此,业余球员提供运动员陪练、参加体育表演、提供球技指导取得的收入均按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俱乐部支付上述收入时还需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上述税费一并由税务机关征收。2.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此部分收入

7、主要为来源于外单位的广告、代言等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及个人所得税,操作方法同上。(三)境内球员被租借至境外俱乐部境内球员被租借至境外俱乐部,因其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境内俱乐部,境外俱乐部支付的薪酬属于代付,因此由境内俱乐部对该球员取得的薪酬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该球员来源于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视球员在境内外工作时间,依据双边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二、境外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一)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球员境外球员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为周薪、津补贴、出场费、比赛奖金等,内容与境内职业球员相同,应按

8、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原则,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关于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之规定,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运动员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对于境外签约球员来源于外单位的

9、广告代理收入及签字费收入,需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自由球员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自由球员,有可能会来境内参加一些训练、非正式的表演赛、广告、代言等活动,此时,俱乐部或有关单位在向该球员支付费用时,需根据活动内容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租金收入的增值税问题租借只适用于与俱乐部签有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俱乐部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该球员租借到另一俱乐部。俱乐部租借球员一般会涉及两笔费用:一是支付给原俱乐部的租金;二是支付给球员的周薪。由于新俱乐部与球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仅与原俱乐部签

10、订租借合同,故新俱乐部支付给球员的周薪,应理解为支付给原俱乐部租金的一部分,球员的薪资等报酬仍由原俱乐部承担,只是由新俱乐部代为发放。因此,球员取得的周薪由原俱乐部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原俱乐部向新俱乐部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原俱乐部派员为新俱乐部提供赛事活动、球技指导等服务,应按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四、境外俱乐部从境内俱乐部取得职业球员租金的所得税问题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时,其支付内容与向境内俱乐部租借相同,除须按规定扣缴增值税外,企业所得税区分下列情况处理:1.构成常设机构在境外俱乐部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

11、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对于租借的境外球员,若境外俱乐部在境内的服务构成常设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情形,境外俱乐部就来源于中国境内俱乐部支付的租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纳

12、税。2.未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提供租借球员的境外俱乐部在境内的服务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种情形下,球员的劳动关系仍属于境外俱乐部,薪酬由境外俱乐部承担,只是由境内俱乐部代为支付。如前所述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运动员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五、俱乐部收取球员转会费收入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

13、、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虽然根据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账务处理时将球员视为一项技术资产设于无形资产科目项下,并在球员转出时,确认为技术资产转出收益。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营改增之后,技术研发、转让等服务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但是39号文件仍然有效,即税法上的技术仅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基于以上分析,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前转会费不属于营

14、业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2006年5月1日之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转会费按照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另外,当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支付转会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前,暂不征收。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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