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成本分摊协议在企业所得税上认可,在增值税上却并不认可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就是分摊成本费用,由各个受益的所得税主体进行列支,关于这个成本分摊的问题,在2008年刚刚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时候,还是非常的认真的,要想得到认可是非常的不容易的。(1)企业所得税由严格到开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
2、公告如下:一、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三、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十九条同时废止。那废止的是什么呢:
3、第六十九条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那用白话讲这个东西就是相关多方共同接受的服务或采购(其实2号文中还是特指某些事项的,并不是全部),彼此之间并不是服务的关系,而是共同采购者联盟的关系,所以就分摊吧,比照个分摊协议提供,也不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了。这种情形之下,比如基本上得到认可的水电费分摊表,配上发票复印件,这个事就扯平了,税前分着扣除吧,也不会有人提出说没有发票不让扣除,这就是成本分摊协议的好处。但是我们的增值税同学认可不认可呢?(2)增值税上并不承认成本分摊协议为什么,单就这个水电费,就
4、是没有搞定分摊的事,在增值税上让作转售处理,这不是跟企业所得税过不去吗! 但没有办法,增值税上就是销售,链条上一个不能少。因此成本分摊协议是所得税的事,而增值税上,尽管企业的会计核算上并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既然挂往来科目的核算,仍属于增值税上开具发票(根据需要),但要作采购、销售的处理,这就是增值税的个性。(3)面对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迷惑基于抵扣之需,要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只要普票),但是如果没有税前扣除需要,即如果有成本分摊的处理了(水电可能稍有点不大符合2号文件提到的成本分摊的常规事项),那要不要也不耽误税前扣除,只是如果要抵扣,那必须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分摊协议的事,那只是分
5、了扣除就可以了,增值税的抵扣就走抵扣链条。此时要注意,分摊的成本费用中,需要考虑因为转售形成的不含税金额和税额的划分,即最后的结果是成本分摊的金额到真正落实到各方,就是扣除抵扣之后,不含税金额的意思了。案例某母公司与子公司共同采购外部营销服务,价格是212万元,两者均为一般纳税人,根据成本分摊协议,两家各承担106万元,此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这样进行处理的。但是这儿有一个问题,母公司的会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 1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借:管理费用 100贷:银行存款 212那这不对啊,不是106分给子公司了吗?其中的6为何不分一部分给别人抵扣了呢?这就要说到增值税的事了,
6、增值税的转售的事:借:其他应收款 6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这样的结果是,形成的抵扣结果是6,而子公司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是6,给的钱是106给母公司。这样也是在增值税上作销售收入106,不含税销售额100,税额是6,这样母公司来讲是平进平出,不涉及溢价的问题,分摊了,还挑战10%成本利润率吗?估计就不会挑战了。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