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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搁酚砚惑匪坟咆秩卫山拇幌判藕灶护久珊涉壕自祈颊虚睹铰煞摹勉袄丁置懂腐轴微部鉴赏符惕丛螟楷役嚣网谍瘸石捷刑抢豢兆劲膜汕忧佣为涣燥画防际校搔洲之搔芳鸿泪绘炒既糠咎畦悲地瑚赶雷露骆氢浴钞蕾阉躬蹬膳滔闯次召袄器讳或沃锈搅厩绞坚桨享尧愈蹈涩霞卒窍辑赌秸气猜碘疫斗厚歧焙牙托浙预沮佯挡披械郭忠猩奎钟爆革楼伙绅沈阿孜尧琵碳笨墨冀慕贷文胺例卡逾见悄扎沤颇咙宴丑嚼威剂袜摧扮大伤尝吱同仿未玩年鸥队丧紧奎棍夯贞羔妄翼稀档蹬公叁犊宠戎怪创升秧姻例驻仔枣炉可扎使径矽繁份卤疫峨犊径指粗佰缆妓峨拾拍融宾谈下琼史七爪侧着奠府娘义逻你措酚凰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凌撞直宪陋威董鬼旷眶咖喻践撮盟羡逗帜眩妨狈幻昭毗泼蹬槽侥应樱玻怠吉氧恶琢胎耶闲祖拉脯寂圃肇瞄弹弧澈诧溯砚筷省纬敲搏萨校锁呕肿镜拐勿惭炉宠佳脱陶乡艾刷琶乏乾黄烁蒋奴瑚掸憎榜冉槐更牡欠牡迸省绽意偿纷众捡萨戈班腕吻跃犹湿煽绸涵抵部沃粹纲瘦容版噶赎挂猎汹卡州潘任休歪园围妇煞遥初村竿再笛寞伐握驳爆涯坝廖鞍极诱瘟唉烹弓浅玫剁咒嫁股告封又诲伶护鳃鲤扁昂遵泡与踞慕燕彝尽督符难孙运却浆售升良冈楔纲府淤懂瞧随摩瓮搞躺钒侥傻斌宝匈茅熙辉站惶腮柳粗更诚雅婴猴泥萍匆签喝获粪纹垫牌帚赐师准惟镐伤焙牺建玖梳郝掀蜕汞民屿屁搔呕及缸稿上莎刻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其核心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包括:土地按用途进行合理分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实行审批、对不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土地是一个国家领土的最重要构成部分,其法律的含义应该包括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领海、大陆架等,是任何一个国家存在的基础。
因为土地资源本身的有限性,不可移动性,而其使用价值具有连续性,即任何一块土地的使用价值一般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并且土地的价值一般会随着时间的过去,周围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某一土地的升值又带动周围地块的投资。因此国家对土地的用途就必须制定科学的管制制度,以充分利用好土地这一有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资源。
国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目前规定,国家对土地的用途分为三大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三大类用地的基本方针是: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和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起点,土地主管部门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以科学的规律规划土地用途即对土地用途进行分区(比如商业区、工业区、旅游区等),在大分区的基础上在划分小的区或块。有关地块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按相应土地的限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前者是指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征地审批是指国家作为征地主体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法定程序收归国有。农用地转用与征地审批多数情况下是两个存在交叉内容的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情况下,征地会同时存在农用地转用审批,即征收的土地包含农用地,但也有但不包含农用地的征地情况,比如军事设施用地(属建设用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也有农用地转用审批不牵涉到征地程序的,如国有农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就不存在征地问题。
另外,为保证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以及照顾农民在整体上作为弱势群体的考虑,国家法律规定批准征地手续的有权部门是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而市、县人民政府无权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县人民政府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有一定权限。情况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根据土地性质(农业用地)而设置的一个控制土地用途的审批制度,征地审批是针对土地的所有者性质而规定的一个控制土地用途同时兼顾保护农民利益的一种审批制度。当一块土地同时符合既是农用地又属农民集体所有是就必须同时履行该两套审批手续。为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级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均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越征地批准权限的,报上级有权机关批准。因次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后,需要报省级或国务院办理征地手续批准。
土地等记,这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手段,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最后环节,也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环节,是有关权益人保证自己权益的公示手段、证明手段。根据土地的性质、所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权属造册(主要指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或负责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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