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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税前扣除要跳出两个盲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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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预付卡税前扣除要跳出两个盲点 预付卡的新政已经执行了较长的一段时间,但笔者发现,对该政策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一定的误区。笔者根据纳税人提出的众多疑惑,总结现存的关于预付卡的误区如下: 误区一: 预付卡只有消费后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有观点提出,只有该预付卡在实际消费时,购卡方才可进行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应该在处置预付卡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1. 购卡赠送客户,维护客户关系。 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交际应酬费赠送给客户,此种性质属于企业所得税概念中的业务招待费范畴,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 购卡作为促销方式赠送给客户。 企业购买预付卡,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3. 购卡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 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节日福利等发放给员工,这属于集体福利的性质,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4. 购卡自己消费。 有的企业为了方便业务,购买预付卡自己使用,这应根据其实际用途按照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税前扣除。但此种情况在购卡环节不能凭借发票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消费环节凭借相关单据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企业在发放预付卡时,既已经完成了对该预付卡的处置行为。以赠送客户预付卡为例,企业要待客户持卡消费后,取得客户的消费明细才能税前扣除?类似的情况,纳税人赠送给客户食品,难道要待客户食用后才能计入交际应酬费?这和赠送购物卡是一样的道理。而如果预付卡自用,则应在实际消费环节方可税前扣除,因为自用的情况下,实际消费才是实际处置环节。 误区二: 取得不征税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的规定,销售预付卡环节,购卡方只能取得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有观点认为,由于购卡环节上游未征税,则下游不能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在实际消费环节不允许取得发票,主要是避免重复取得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并非不允许税前扣除。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只有上个环节缴纳过增值税的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类似的情况如销售免税产品,开具免税的发票,购买方可税前扣除。更何况预付卡只是在预售环节暂时未纳税,以后实际销售环节仍然要计税。 笔者认为,购买预付卡环节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证实企业真实发生的购买行为,在实际处置预付卡的环节连同其他材料可予以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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