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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险:如何分辨税前扣除与进项抵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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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交通意外险:如何分辨税前扣除与进项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度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条规定自然是适用于企业员工出差主要是乘坐飞机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之类的费用。之所以要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80号公告规定的交通意外险属于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前提是因公出差。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机构的产品中,有一种保期较长(例如一年)的交通意外险,每年的保费金额不高,对于频繁出差的员工而言,单位购买该产品比较经济合算,但它不区分被保险人是因公出差还是私人出行,都承担交通意外伤害的赔付责任,这种保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呢?如果死抠文件字眼,应该是要纳税调整的了。 增值税方面,员工每次购买20元航空保险时,是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一家公司管理增值税成本到了极致,只在一家保险机构买保险,汇总起来取得专票,能否抵扣呢?有人担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买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保险费是否也不能抵扣?我们认为两者不能等同,因为保险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税目下的子目。同理,委托代理机构代买机票的手续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费,只要能够取得专票,也应该可以按规定抵扣。 近期,我们经常应接客户就人身保险进项抵扣方面的咨询,我们认为应该将其与企业所得税联系起来分析。例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意味着这些费用不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性质,而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及合理性原则的,其进项税额也应该可以按规定抵扣。此类保险必须有国家相关法规作为依据,如企业为驾驶员购买的交强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炭法》中的相似规定等。而前述的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既保公务出差又保私人出行的保险品种,因为带有个人消费特征且无法准确划分,在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方面就都存在问题了。对于企业购买的以单位为受益人的雇主责任险,也需要关注其保险条款及保障范围。 当然,对于企业而言,此类保险费金额不大,企业还是要从安全保障功能方面考虑购买什么样的保险,而不是将能否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作为主要考量因素。从保险机构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开发出保险覆盖面相对较广、操作方便且又有利于购买方税务处理的产品,则就是一种多赢的结果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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