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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产品进项税转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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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如何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产品进项税转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对此向笔者咨询,下面,我们就详细阐述如何理解该条款的实质含义。 我们首先阐述第一个问题,条款所述购进货物,为什么明确不包括固定资产? 举例:生产企业购买设备,抵扣进项税100万,生产的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变质,产品成本为10万,其中包含的原材料,水电等进项税1万元,应该转出。但是产品中也包含了设备的进项税,设备进项税随着损耗逐渐转入产品或服务中。那么我们因为非正常损失了10万的产品,就需要把所以相关的设备的100万的进项税全部转出吗?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该设备还要再继续生产其他产品。有人可能会问,那么可以计算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负担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吗,这个在实务中不太可能,比如一个设备生产多种产品,一种产品由多个设备生产等等复杂的情况,基本无法计算,所以税务上规定,产成品转出的进项税不包括固定资产。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有人可能会疑问,这里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明确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那么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是一样的道理吗?难道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相关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就需要转出吗?分析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因此,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畴,但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中,相关的购进货物需要转出进项税,但固定资产不需要,因此特意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属于上述货物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而是其本身内涵即没有这两者的存在。在条款中,只规定此种情况下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者需要转出,所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需转出进项税。 最终结论是,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的有形动产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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