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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用途转变进项税额转出应计入哪个科目?四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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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资产用途转变进项税额转出应计入哪个科目?四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规定》的第二条第(五)款关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共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第二种: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三种: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看了好多遍,第三种情况属于已抵扣专用于不动产,应将40%部分转出,没什么问题。总觉得第一种和第二种有点别扭。 先看第一种,描述的是五种情形:发生非正常损失、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问题是,不同类型的进项,转出时对应的科目也不同吧?「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专指非正常损失,「应付职工薪酬」应专指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那三类资产改变用途专用于不可抵扣情形时(非正常损失除外),应先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增加三类资产的账面价值吧? 这种描述方式,给人的感觉是,三类资产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要将进项税额直接转出至「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而不是先增加资产账面价值,再以折旧或摊销形式计入相关费用。 再看第二种,果然,当不得抵扣的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情形时,应在改变用途的次月,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折旧或摊销的基数。 反推一下,第一种情形应该允许增加账面原值,并作为后续期间折旧或摊销的基数。至于用于什么项目,再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方式计入什么费用。 可是在第二种的账务处理中,又只提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动产呢?被「等」掉了? 总的感觉,这部分写的比较混乱,前后不一致。 但愿是本人的理解有误。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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