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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决策应有价值链思维
全面推开增值税后,每一个企业都是增值税纳税人,而且都是增值税链条的一个节点,因此企业在经济决策时,要有价值链的思维。正如我国知名工程造价专家孔方君所言,购买方对于销售方计税方法的理解,比销售方本身对计税方法的理解更重要。所谓的价值链思维是指企业在作为购买方做采购决策时,要考虑投标者的计税方法和报价规则;在作为供应商做销售决策时,要考虑招标者的抵扣需求和计税方法。一言以蔽之,甲方替乙方着想,乙方也替甲方着想,甲乙双方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这个规则不仅适用于某些生活场景,同样适用于经济领域。在只有双方参与的交易中,所谓的「双赢」是不存在的,你报价高,我自然利润下降,你报价低,我自然利润上升。引入「税收政策」这个「第三者」后,情况将有所变化。第一种情形,在增值税税制科学完善,抵扣链条全部打通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双赢」仍然不存在。第二种情形,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抵扣链条尚未全部打通,一般计税方法和非一般计税方法等政策交叉存在时,涉税交易将存在「套利」的机会。中国属于第二种情形。我们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既有只适用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又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简易计税方法,既有针对终端消费的免税,又有大量的中间环节的免税。乱象丛生,才能「乱中取胜」。一般计税方法和非一般计税方法(含简易计税方法和免税)下,在不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于非一般计税方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投标方对应的成本水平是不同的,后者一定会高于前者。换言之,选用非一般计税方法的投标人利润率要低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利润率。反过来想,在行业平均利润率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投标方,其不含税报价必然高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报价。因此,对甲方而言,如果你有抵扣需求,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不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选择哪一个,表面上看对你的利润没有影响。但从价值链的角度看,在非一般计税方法报价对应的利润率为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假定下,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要求乙方改选一般计税方法,甲乙双方将可获得「套利」。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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