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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读: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算方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04121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9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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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实例解读: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算方法 【案例】 某建筑企业为在南昌设立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购进办公楼1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额110万元;购进钢材等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700万元,增值税额1479万元;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价款3万元;从个体户张某处购得沙石料51.5万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00万元;支付私募债券利息200万元;支付来客用餐费用10万元。在南昌销售2013年3月开工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在南昌销售2016年5月开工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7000万元、增值税额1870万元;为南昌某敬老院无偿建造一幢老年公寓,价值400万元;该公司武汉工程项目部在武汉销售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万元、增值税额165万元;在泰国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计算2016年5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解析】 本文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相关规定,介绍该案例的具体税务计算。 一、进项税额的计算 1.购进办公楼进项税额66万元(110×60%)。 政策依据: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购进钢材等商品进项税额1479万元。 3.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0.39万元(3×13%)。 政策依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沙石料进项税额1.5万元[51.5÷(1+3%)×3%]。 5.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和私募债券利息属于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6.支付来客用餐费用属于餐饮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6项进项税额合计1546.89万元。 二、销项税额的计算 1.在南昌销售2013年3月开工的建筑服务的销项税额30万元(1000×3%)。 政策依据: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在南昌销售2016年5月开工的建筑服务的销项税额为1870万元。 3.为南昌某敬老院无偿建造一幢老年公寓,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4.武汉工程项目部销售建筑服务,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武汉预缴增值税30万元(1500×2%),则在南昌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增值税135万元(165-30)。 5.在泰国销售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因此免征增值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35.00-1546.89=488.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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