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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技术转让-为啥税收待遇大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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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同样是技术转让,为啥税收待遇大不同? 2016年1月,甲公司自行研发了一项新生产技术,研发总支出100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100万元。 第一种情形:直接转让境内乙公司,取得转让价款150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由于甲公司转让给乙公司的技术1500万元,免征增值税,所以这项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进项税额100万元,属于专用于免税项目,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情形:转让境内丙公司,取得转让价款1500万元,并且甲公司也使用该项新技术生产产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甲公司转让给丙公司的技术1500万元,免征增值税,由于甲公司也使用该项新技术生产产品,而生产的产品属于应税产品,不属于专用于免税项目,属于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混用,所以这项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进项税额100万元,允许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种情形:直接转让境外丁公司,取得转让价款1500万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因此,甲公司转让境外丁公司的技术1500万元,税率为0,这项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进项税额100万元,允许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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