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营改增”前后公益性捐赠的增值税待遇不同 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不过,在公益性捐赠中,出钱(货物)的和出力(行为)的,增值税待遇并不相同哦企业所得税上存在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之分,前者对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而后者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增值税上,同样存在类似概念,即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征增值税项目。前者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而后者不存在这个问题。不过,营改增前后,在公益性捐赠的增值税上,存在不同待遇。一、营改增增值税的待遇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一条和第十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为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就是说,原则上只有在有偿的情况下,才属于应税行为,才征收增值税,否则,不征增值税。不过,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几种除外情形,即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无偿行为,视同应税行为。同时,第十四条本身又有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规定。也就是说,通过这种除外之除外,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无偿行为,依然归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根据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限于专为上述项目所用),进
3、项税额不得抵扣。结合上述规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既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在36号文附件二中,明确列举了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二、传统增值税的待遇在传统增值税上,公益性捐赠并不享受上述待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原则上都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另外规定减免税。例如,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
4、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不过,即便是上述特定情况下的特殊优惠,性质仍然是免征增值税而非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综上,同样是公益性捐赠,营改增前后项目的增值税待遇,迥然不同。三、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服务范围根据36号文附件二的列举,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性事业,不征增值税。那么,除此之外的诸如无偿公路运输、无偿动产租赁,是否也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原因在于,该条的表述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5、,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而不是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是指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因此,在逻辑上,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内容上包括、但不仅仅包括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