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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8个汇算清缴问题送给即将年终决算的你.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02724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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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这8个汇算清缴问题送给即将年终决算的你1.上年度财政补贴忘入账,现在汇算清缴,如何入账问:我公司上年度收到一笔财政补贴忘记入账,现在汇算清缴前发现了,请问是计入汇算清缴中还是计入本年第一季度缴纳所得税?两种情况那个合适?分录如何做?答:税务处理方面:在年度汇缴申报没有结束之前,可以计入上年度,在汇缴期申报,这样比较合适。会计处理方面:上年度收款未记账,属于会计差错处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核算。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

2、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贷:应交税费-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须合并汇总纳税吗问:我司有一分支机构平常都是自己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时也可以由其自己汇算清缴吗?还是必须由总机构负责合并汇总纳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规定: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

3、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一条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4、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依照上述规定,汇算清缴应该由总机构完成汇总申报,按照文件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同时分支机构也要进行年度申报。分支

5、机构填报的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要求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3.小规模纳税人也要进行汇算清缴吗?怎么计算问:请问小规模纳税人也要进行汇算清缴吗?怎么计算?答: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是查账征收都需要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算缴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

6、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

7、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4.发生的现金损失,在汇算清缴时以什么方式申报扣除问:我公司发生的现金损失,在汇算清缴时以什么方式申报扣除,文件依据是什么?答:文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

8、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因此,公司的现金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税前扣除。并按文件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

9、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5.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吗问:我企业因税务检查补缴2012年增值税,请问补缴的增值税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对于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如何确认增值税金额?如何做会计处理?查补的所得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答:(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范围中”税金”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因此增值税是价外税它本身不在利润中反映,因此所得

10、税前不能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3)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11、-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

12、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13、告2010年第20号)对查增应纳税所得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了明确。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关联方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问:关联方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答:关联方借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一)支付借款利息费用的关联方的税务处理1、关联方债资比例方面的规定。财

14、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

15、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利息费用,是作为利息支出计入损益的,这与税务处理形成的差异,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7.广告费超标今年不能扣除部分,可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问:我公司发生的广告费超标今年不能扣除部分,是否

16、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答:企业所得税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贵公司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本年度扣除限额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他的相关规定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

17、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利润为负,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如何扣除问:企业是会计利润为负,但纳税调整后有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企业的会计利润为负,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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