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张 家 界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监 制
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
张家界市物价局
说 明
1 、本合同文本为规范文本,由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张家界市物价管理局共同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文本条款及内容修改或删减。
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5、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
6、在不抵触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约定的前提下,出卖人与买受人可就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7、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8、根据合同法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9、本合同文本自2011年6月16日起开始执行(之前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预售仍按以前的合同文本执行)。
张 家 界 市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买受人为多个时,在合同文本中可以增加多个买受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约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预售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和南正街地段地面以下 、编号为 ×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张国用(2013)第1607号 。土地使用面积为 40665.00 平方米,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13年12月19日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2053年12月18日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张家界市15081平战结合人防工程一期(中昊·回龙路商业街)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规[地]字第Y1312008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规[建]字第G1309003号 ,规划用途为 其他商服用地 ,施工许可证号为 430801201403040101-02 。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标示为准)为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项目中的第 地下一 层 区 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商业及人防工程 ,属 框剪 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零 层,地下 一 层。
该商品房 1 (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阳台是 3 (1、封闭式,2非封闭式,3、无)。
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 元)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4、应计入在房价之内的费用项目:
(1)电力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
(2)供水一户一表及建设费用;
(3)管道天然气预埋到户费用和“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
(4)有线电视预埋到户费用;
(5)电话线预埋到户费用;
(6)多媒体通信系统预埋到户费用;
(7)防盗门及防盗监控系统相关费用;
(8)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相关费用;
(9)公共自行车停车库及停车棚等停车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10)信报箱费用;
(11)其他需要计算在房价内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 。
5、不计入房价之内的费用项目:
(1)有线电视和多媒体通信系统,由购房者入住后开通,并按约定向有关单位及部门交纳相关费用;
(2)预存的水、电费,购房者按实际预存额交纳;
(3)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费用由买受人按政策约定的标准缴纳;
(4)购房者自愿委托经营者代办房地产产权手续的,可双方自行约定,按以下第 ① 种方式进行办理:
①委托代办;②自行办理。
第五条 预售款的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 。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约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出具书面凭证并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须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付清全部总房款,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2、分期付款
×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须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房价的 % 首付款(含定金),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余款,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采用 银行按揭 方式支付。
按揭贷款详见附件四相关条款。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20 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20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2、 × 。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以张家界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队实测建筑面积为准,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差价款,单价不变,多退少补(含税费),差价款应在办理产权证之前支付完毕 。
(2)未尽事宜,详见附件四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100%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3.5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 2 (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90个工作日 内完成项目综合验收并备案。
出卖人应当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5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取得该五方验收记录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若买受人应支付的购房款全额及应缴纳的相关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等实际到达出卖人账户的时间在本条约定的交付房屋日期后,出卖人有权将交房时间相应顺延,即交房期限延至房款全额到账之日起十日内;
3、不可抗拒非出卖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包括市政道路修建、市政停水、停电、交通管制、政府指令性暂停施工、封闭施工、重大活动、恶性传染病流行等);
4、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原因以及遵守、配合政府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而引致的延误;
5、发生上述第2、3、4点约定情形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送达之日起 7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20 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2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在出卖人发出交房书面通知或报纸公告后,买受人未按通知约定的交房时间到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视为出卖人已按通知或公告约定的交房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并由买受人承担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的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在买受人清偿应缴纳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之前,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实际交付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 30日 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已付房款的万分之 1 的延期交房的责任。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3、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约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供水、供电在交房之日达到使用条件 ;
2、 × 。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2、3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 0.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60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 第1、2种方式约定的违约金和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重复计算,即因为该种情况,出卖人违约的,出卖人只按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出卖人整改至符合约定标准 。
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 实际评估 赔偿损失。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约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房屋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前交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 商业及人防工程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 出卖人所有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 出卖人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 出卖人所有 ;
4、该商品房所在分区的命名权归 出卖人所有 ;
5、该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口部使用权归 出卖人所有 ;
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及任何权利限制。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买卖双方应向张家界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和申请预告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后 90个工作 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365个工作 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 180个工作 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 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 0.5 %赔偿买受人损失。
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约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 3.5 的违约金。
3、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0.5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1% 。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项处理:
1、 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约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 3.5 的违约金。
3、 × 。
双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张家界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如果一方不予配合,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九条 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湘价服〔2009〕34号文件约定,新建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收费标准:新建商品住宅 3 元/m2,经济适用住房控制面积以内的 1.5 元/m2,非住宅按房屋现值的 0.5 %。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
出卖人在房屋销售(预售)前,应按照政策约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并作出书面承诺,物业管理用房已在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面积为 m2。
出卖人以 协议 (协议或招投标)方式选聘 张家界中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企业)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至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终止。出卖人必须按照有关约定搞好物业管理工作称交。服务内容:依照《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提供 级管理综合服务、 级公共区域或清洁卫生服务、 级公共区域秩序服务、 级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前期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为 元/m2。收费时间为出卖人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其他服务项目和标准、物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者申请第三方调解;也可按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约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伍 份,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张家界市房产管理局 壹 份,按揭银行 壹 份,住房公积金中心 壹 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分摊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2000《房产测量规范》、湖南省建设厅湘建房[2004]391号《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房政发[2000]124号《张家界市房产测绘试试细则》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规范面积测量计算。
2、房屋共有部位与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2000《房产测量规范》、湖南省建设厅湘建房[2004]391号《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房政发[2000]124号《张家界市房产测绘试试细则》及其补充规定等相关规范面积测量计算。
2、房屋共有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见张家界市房地局测绘队出具的《张家界市房产测绘报告》。
实际计入分摊部分及面积构成,由张家界市房地局测绘队依法确认,以其出具的《张家界市房产测绘报告》中的实测数据为准。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含:
2.1 大堂、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过道、电梯井及电梯前厅、楼梯间、垃圾道、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控制室、管道井、水泵房、变电所、值班警卫室及为整栋楼服务的公共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为该建筑服务专用的设备用房。
2.2 套与公用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3、实际计入分摊部分及面积,由张家界市房地局测绘队依法确认,以其解释为准。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铺内:
1、天棚:混泥凝土面,建筑原顶或设备喷涂料;
2、墙面:建筑原墙面或安装轻钢龙骨架;
3、分户形式:地钉;
4、地面:原混凝泥土地面;
5、电源:每户220V,5A IC或智能电表到户,漏电保护器,电源接驳口。
6、弱电:电话、网络提供分区接驳口,开户用户自理;
7、商铺入铺门:做商铺门脸门框架+门楣框架;
8、自动喷淋系统,烟感、温感系统
公共区域:
出入口:石材或瓷砖装饰;
天棚:部分吊顶装修,部分顶棚刷涂料;
照明:分区节能灯光照明;
地面:瓷砖;
公共卫生间:墙面、地面瓷砖、顶棚吊顶、安装卫生洁具、热水箱,拖把池;
电梯:一流品牌申龙自动扶梯;
通风空调:国际品牌中央空调及新风系统;
消防:安装自动消防报警、广播、排烟、灭火系统、防水火卷帘;
给水:市政自来水直供至卫生间;
排水:全自动排水系统;
商场指示:商场整体VI导示系统;
通讯:无线通讯信号全场覆盖。
附件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付款约定
1、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金额、贷款年限以银行批复为准,如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或批准金额低于买受人申请贷款金额,买受人须在收到通知后20日内向出卖人补足差额款项,否则,按未补足的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出卖人视为买受人放弃该购买商品房的权利,出卖人可另行出售该商品房,买受人除按日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外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5%的赔偿金。
2、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备齐完全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按揭所需资料,并在出卖人送达办理按揭通知后7日内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贷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出卖人有权对该商品房另行销售,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的5%的违约金。
3、买受人办妥“他项权证”抵押手续,应按照贷款银行要求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连续两期未按期、足额偿还银行本息,属买受人违约,买受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自负,并承担出卖人损失。
二、关于产权证、国土证办理及抵押约定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产权证,买受人应按照政府规定及贷款银行要求按时、足额交纳相关税、费、金及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否则,造成“两证”未按时办理,不属出卖人违约。
2、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必须委托出卖人办理税、费、金缴纳,房产证、国土证等有关手续。买受人应根据出卖人或按揭银行的要求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按揭银行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抵押登记并办理他项权证。
3、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付款的,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及相应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若逾期超过30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除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合同房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三、其他约定
1、本项目为国家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调用。
2、出卖人关于本项目的广告、销售楼书、影视宣传片、样板房、沙盘、模型、销售人员说辞及其他关于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宣传资料对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之环境、景观、 绿化、建筑物形态以及室内装修、家具、家电、饰品所作的描述仅作为买受人了解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和自行装修时参考之用,并非本销售楼盘、销售房屋的交房标准。最终交房标准以主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为准。在销售过程中,无论开发商或销售人员做出的任何口头承诺,均需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书面加注,且需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签章确认,否则视为无效承诺,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有关购买该商品房买受人应交纳的税、费、金,按照政府、银行规定和要求由买受人承担并签订本合同时支付。
4、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的同时与张家界中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物业”)签订《中昊·回龙路商业街物业经营管理公约》、《中昊·回龙路商业街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
5、买受人在本合同所填写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必须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写的资料有误或变更导致通知无法送达(包括邮寄、直接送达、电话通知或媒体公告),由买受人负全部责任。
6、本商品房交付后即开始实施物业管理。买受人及物业使用者须遵守《中昊·回龙路商业街物业经营管理公约》,积极参与配合物业服务与商业经营管理,履行责任和义务,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按《物业管理条例》、中昊物业要求及时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7、买受人在同意签订本合同时,视同对该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该商品房的位置、形状、朝向、开间、进深、层高、通道,是否内含结构柱、人防门、消防门、楼梯踏步、防火卷帘、风井、检查井、消防栓、电机柜排风口、配套管道等)予以充分了解,且出卖人在定价时考虑了该商品房的上述各种因素,买受人一旦选定,不得以上述理由要求价格再折让或退房。
8、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做出细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
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现就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本商品房为 × 商品房,由 双方 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 《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之日 起 30 日内申请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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