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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论唐代的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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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摘要摘要借贷,存在着债务人逃避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债主为了保证 债权得以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唐代这种担保债务的方式又被 称为“质”、“典”、“贴赁”、“契内牵掣”等,而且唐人习惯上将“质”作为这 种担保债务的统称,用以表示债务人用一定的财物为债务担保,当债务人不按 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时,债主得以该担保物实现债权。为了深入的认识唐代的质,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将质划分为五类,分别是:动 产之质、不动产之质与人之质;移转占有之质与非移转占有之质;概括之质与 特定之质;私人之质与组织机构之质;单独之质与共同之质。唐代在律典中确 立了借贷、质举采取“任依私契”的

2、原则,同时也对如何规范质作了尝试。为 了保证质的有效性,唐时对质的主体进行了例外性规定:像禁止子孙卑幼擅为 质举,限制官员质举兴利;同时明确质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将质的标的物严格 限定在主体享有处分权的财物上:严禁以良人、禁物为质,对于不动产为质根 据社会情势的变化采取了从不干涉到限制的管控措施。在程序上质必须得到双 方当事人的合意,否则质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有效。对于家产中的奴婢、田宅等特别财物的质举还必须向官府申牒,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在收质人实 现债权的过程中也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唐政府此时不仅仅规定质的实现条件,还规定质的具体实现方式。关键词:质;质的类型;质库;不得为质I(C)199

3、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AbstractAbstractDebit-credit,which have a big risk,like the debtor may not want to pay back,or do not have the money to pay back.creditors in order to ensure creditofs rights can be realized who would ask debtor to p

4、rovide collateral mortgage.In the Tang Dynasty,this collateral mortgage is also known as pledge,mortgage,discount-rent,the Chinese generally called it pledge,it means that the debtor in order a debt guarantees with certain property,When the debtor not to perform the debt by the agreement,the people

5、can realize creditors rights with the pledged property.In order to further understanding the pledge of the Tang Dynasty,we can divide it into five types according to certain standards.These five types are the chattel pledge;the real estate pledge,people pledge;possessory-pledge and non-possessory pl

6、edge;general pledge and particular pledge;the private pledge and organisation pledge;particular pledge and general pledge.In the law books in the tang dynasty established the borrowing quality fbr tak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private deed.At the same time also on how to regulate the be

7、havior of mass made a try.To ensure the effect of pledge,Tang Dynasty made some exception stipulations fbr the guarantee subject:such as descendantand-children can not to carry out a pledge without the ageetment from parents;govemment officials should not make benefit from pledgmg.Atthesametime,the

8、government entitlemen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the subjects of the pledge.The government restrict the objects to the property which you have the right of disposition.such as good people and prohibited materials can not to be the objects,According to the change of social situation,fbr realestat

9、e,has taken a non-interference to the limit.In procedure,bilateral acceptability party is necessary to a pledge.If you wang to use penates,such as servant and homestead,to pledge,which must have admit from the government,or you would punished by law.In the process of realization of pledge,the law no

10、t only rule the conditions to realize the pledge,but also provide the way to realize pledge.Key words:pledge;the type of pledge;quality of library;prohibition-pledgeII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目录目录摘要.IAbstract.II目录.in绪论.1第一章 唐代质的辨析.6第一节

11、唐以前质的称谓.6第二节 唐代质的称谓.8一、质的正称.9二、质的别称.10第三节 唐代与质相类彳以的概念.17一、抵当.17二、租佃.18第二章唐代质的类型.20第一节 动产之质、不动产之质与人之质.20动产之质.20二、不动产之质.22三、人之质.24第二节 移转占有之质与非移转占有之质.25一、移转占有之质.25二、非移转占有之质.26III(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目录第三节 概括之质与特定之质.27一、概括之质.27二、特定之质.2

12、8第四节 私人之质与组织机构之质.29一、私人之质.29二、组织机构之质.29第五节单独之质与共同之质.31一、单独之质.31二、共同之质.31第三章唐代对质的法律控制.33第一节对质的主体的法律控制.33一、对设立主体的法律控制.33二、对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控制.36第二节对质的客体的法律控制.41一、良人不得为质.42二、禁物不得为质.43三、不动产为质的限制.44第三节对质的程序的法律控制.45一、双方合意.46二、申牒.49三、质的实现.50结语.52参考文献.53致谢.57个人简历.58IV(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13、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绪论绪论研究过古代法律的学者恐怕都会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伦理性特 征。其中不少学者从伦理性角度来思考中国古代的法律现象,并且取得了颇为 丰硕的成果。也因此有学者在研究唐代质后,认为出于伦理性考虑国家限制土 地的质典,同时质典的出现就是人们受伦理的束缚而不敢随意买卖房产土地的 异变,进而将质典这一法律现象的出现归结于亲情伦理束缚的结果。而这真的 经得起推敲吗?买卖是一体的,简单的说如果卖房产土地是受伦理约束,那买 房产土地也受伦理约束?显然不是,或者说不尽是。一方面,人们买房买地多 数是出于其有价值,能够

14、保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升值。土地能用于质就是因为其 有价值能够用于保值甚至升值,而质从根本上来考虑是一种双方所为的民事行 为,简单的说是需要双方意志表达一致(唐时更多的称为两和)才能形成的民 事行为,因而其不可能因为出质人单方意志形成。实质上就质而言,在其形成 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应该是收质人,出质人作为有求于人的一方,期望用自己 的财物换取急需的金钱,这时候出质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相对来说收质人处于 强势地位,其会主导质的形成,以使得形成的质更符合自己的利益要求。而既 然收质人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仅仅笼统的说唐代质典房产等是受到保留祖产 的伦理影响,而忽视作为收质人在质的形成过程中的意志则显得有些片

15、面。另 一方面,占有房地多少还是身份的象征。唐代实行均田制,而均田制要求根据 不同等级来进行土地划分,就单个主体而言,基本上可以认为官员的土地比百 姓多,百姓的土地比贱民多,而一旦单个主体拥有的土地数量少于标准量则会 使得其社会地位有所降低,因而作为田地所有者其并不愿意将其的土地卖给别 人,正是这样一种供求关系使得田地的价格在和平时期能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 价格,使得收质者愿意用这些田地为质。唐代民间流行着“官有政法,民从私契”之语,这被认为是唐人处理民间 事务的原则性规定,这也被应用到质举之中,从而表明唐代质举的存在是得到 百姓认可的,而这种被民众普遍接受的质举,最起码不会和通行的伦理相冲突。

16、但是按照学者理解的伦理性来说,这种质举却是违背伦理的。以下通过一个实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_例来就行证明。唐代存在大量官家出举的牟利之举,并且将其简称之为官料钱、公廨钱。像太宗皇帝就在贞观二十一年二月七日下令“在京诸司,依旧置公廨。他还明确说到推行公廨钱的目的就是通过放高利贷获取利息,通过利息来给官 员发俸禄。从“依旧置公廨”的表述中可以推断出在贞观二十一年前,唐代就 有以官钱出举兴利的行为。唐中后期更是明确通过“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

17、本五分取利”的律令方式加大了官钱出举的可收益性。而按照学者理解的伦 理:儒家伦理要求均贫富,而官家出举兴利不仅与民争利,违背传统伦理要求;而且其也加大了百姓的负担,使得贫者逾贫,富者更富,违背儒家“均贫富”的要求。但事实是这些政策在唐代虽然存在伦理上的争议,但是在朝堂争论上,经济上的考量战胜了伦理上的束缚,使得官家为质举自唐以后得以存续。就社 会而言,公廨钱在推行过程中没有引起普通民众的思想大动荡,而唐官府确实 通过公廨钱解决了相当部分的财政问题,也说明伦理性因素对其影响是有限的,而经济才是决定唐代官府不断加强对质控制的原因。还有的认为后周见诸于典籍,但被认为始于唐代的典卖宅舍的先问亲邻、见居

18、人制度也是出于伦理性考虑。果真如此吗?中国现代合同法通过确立“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承认见居人的优先购买权,而且还特别规定亲属 的优先购买权先于见居人。这与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何其相似,而这些法律 规定在现代被认为是出于经济上保护交易便利、促进物的合理利用考虑而设定,为何发生在古人身上就是出于伦理性考量?也许有人会拿宋人范西堂的话“父 祖田业,子孙分析,人受其一,势不能全,若有典卖,他姓得之,或水利之相 关,或界至之互见,不无杆格”来反驳说:质典田地是为了保存“父祖田业”。而笔者却觉得范西堂的话想强调的是后半句话:典质先问亲邻是出于经济上方 便利用的考量。当然说这些并不是为了全面否认亲情伦理

19、对于质的影响,而只 是想说明一个事实:亲情伦理对于质的影响是有限的,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要不宋刑统在规定“一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 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的同时,也无须规定“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 得价高处交易。”显然这些都反映出了质非纯粹伦理性的一面,相反其更多的 反映了其经济考量的一面。因而将“伦理性”弄成放之四海皆准的论调不适合,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唐会要卷八八杂录。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漕司送下互争田产。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条。2(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_实际上质在唐代的发展变化正是经济变化所导致的。反映较为明显的就是对不 动产质的法律控制的变化就是因为社会经济原因导致的,而不是所谓的伦理性。毕竟伦理性具有稳定性,不可能经常发生变化。因此不少学者直接从唐代质的现象入手来展现唐代质的特点,而对质产生 的原因简单的说成是经济与伦理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因此使得质在现象描述上 有了较高的的研究成果,但也因为他们多停留在研究质典的现象本身上,使得 文章就总体情况而言还是显得不够深入、有欠全面。像有些学者过多的关注“质 举”利息的调整,对“质举”的主体、客体和程序等关注不够;对于无息借贷 的质

21、更多的只是将其当成一般借贷看待,并没有认真分析其特征。加藤繁在唐 代不动产的“质”中认为,在唐代典质的回赎权具有永久性,所以典质田宅是 被允许的。先不说其逻辑是否正确,单说借此得出结论的条件的合理性就值得 思考:其用以例证的两个例子都是皇帝下敕、政府出钱收赎,这明显的带有强 烈的政治色彩,因而其是否能够表示普通质也有如此长的赎回期则值得怀疑。仁井田升在唐宋时期的债权担保一文中将唐宋时期的质划分为不动产之质,动产之质以及人之质,并就此展开了相关论证,这有其合理的地方,也给笔者 研究唐代的质提供了思路,但显然其研究的重点不在质本身上,其仅仅将质作 为债权的特殊形态加以论述,从而决定了其无法对质进行

22、深入研究,像其对于 人之质就并没有解释清楚:是所有人之质?是良人之质?是贱民之质?还是只 是贱民中的奴婢之质?因为按照唐律的规定良人之质肯定是违法的,奴婢之质 才是合法的,显然没有将人之质从良人之质中区别开来是不恰当。日野开三郎 在其自版的书籍唐代邸店的研究一文中认为唐代邸店往往同时经营质库,但就其所举的证据而言则略显单薄,并不能完全支持其观点。吕思勉先生在吕 思勉说史“质典”篇中认为“当时僧寺,实为一质押称贷之所”久 其将僧寺 整体称之为“质押称贷之所”,显然有所夸大。李婉丽在论我国典权法律制度 之演变中提出“典质并用始于唐朝“,但对唐代典质的法律控制如何叙说不 够,对典质的内容甚少涉及,更

23、多关注于典质的形式流变上。赵晓耕,刘涛在3加藤繁著,吴杰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交易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1年版。日野开三郎:唐代邸店的研究,1968年版,载于东洋史学论集第十七卷,三一书房,1992年 版。吕思勉:吕思勉说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李婉丽:论我国典权法律制度之演变,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3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_论典中认为“典”,作为一种不同于“

24、典当行的民间物权交易在唐代已 经开始出现,且将“典”归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的现代民法体例之中,至于“典”的法律控制则偶有提及。除了专业性论文研究唐代的质,也有不少学者在其个人的专著中谈到唐代 的质。李志敏在其中国古代民法史中较早的对唐代的债务担保加以了叙说。随后叶孝信在中国民法史一书中将质作为借贷的一种形态进行了阐释。不 久孔庆民在其中国民法史中也将质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着墨不少。较近的 张晋藩也在其著作中国民法通史中对唐代的质典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介绍。但是研究还是过多的关注在流变现象上,未为深入到质的本质上去思考。像刘 秋根的中国典当制度史对中国古代质典的流变现象进行了梳理,但其重点 也是在

25、介绍典质这种现象本身上,缺少法律控制的思维。郭建的典权制度源 流考虽然也承认经济对于质的影响,但是其却认为质典在中国长期存在是“商 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经济因素造成”;但纵观全文其认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造 成典权长期在中国存在的论点却没有多少论据。而根据郭建在文中的观点其承 认宋代的商品经济比唐代发达,且说宋代的质典更为繁华。而据此得出的结论 应该是经济越繁华质典越频繁,那何来商品经济不发达使得质典在中国长期存 在的逻辑论断。罗彤华的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一文对唐代质的介绍较为全 面,特别是将质划列入质押借贷之中进行阐释,为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便利,但 是其文有浅尝辄止之感,特别是对于法律控制未为系统化论

26、述实则是一遗憾。再有学者论及唐代的质时,也仅仅将其作为一种特殊借贷进行简单梳理,或者 将其放在典权这一大框架内加以概括研究,对于其法律控制涉及极为浅显。实际上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唐代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呈现出规范化特征。虽然对于这种规范是自上而下在国家主导下形成的,还是自下而上商民自发形 成的存在着一定争议,但是能够肯定的一点就是:在唐时借贷行为己经形成了赵晓耕,刘涛:论典,法学家,2004年第4期。侬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史,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孔庆明、胡留元、孙季平: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张晋藩: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

27、社,2010年版。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郭建著:典权制度源流考,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四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2009年版。郭建著:典权制度源流考,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续编,第四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2009年版,第7页。罗彤华: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4(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_范式。伴随着借贷的发展,唐代的质也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质库的经营,其 已经

28、表现出专业化特征。这突出的反映在了敦煌吐鲁番的契约文书之中。究其 原因:一方面是人民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规则模式。借贷 有风险,人们为了规避风险会采取更加有利于实现债权的方式一物保,就是 以一定的有交换价值的有形东西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到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人约定的还债日期时,债权人得有权利就该出质财产实现债权。就唐代而言,人们习惯上把这种债权的担保称作质、质典、典等。另一方面,统治者出于“不 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考虑,在法典中往往对于无息借贷采取“官 为理”,而对于有息借贷原则上采取“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但当这种“官 不为理”发展当一定程度一一损害统治者的统治时

29、往往又变成了“官为理”,不 仅理其实现方式,还对质举的主体、客体、程序加以严格规范。而这些往往被 学者略微带过,偶有关注也是集中在“任依私契”与“官为理”的关系,且注 意力多集中在其官治与私契的对立上,对于质的法律控制究竟如何,以及现实 中的法律适用如何甚少关注。这导致人们对于唐代质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 认识多停留在了现象上,对于质的法律控制的认识则多半停留在“收质者,非 对物主不得辄卖”这句话的上。有鉴于此,笔者在汲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已经搜集到的史料,试从质的本质特征是“以物质钱,异时回赎”出发来 分析质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唐代出现过的质,并对其进行类型划 分,最后,对

30、唐代如何从法律上来控制质,结合唐律与唐时的案例进行对比分 析,希望籍此加强人们对唐代质的认识。论语季氏,见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1979年,下册,第2520页。(日)仁井田陞著,栗劲等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89页。5(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第一章唐代质的辨析第一章唐代质的辨析不管是由于中国文字的博大精深,或是中国人遣词造句功底的深厚,我们 都不难发现同一汉字当出现于不同语句之中时往往会表示不同的含义。而本文 所研

31、究的唐代的质并不是所有的“质”,换言之本文研究的唐代的质是内含有为 债务担保含义的“质”。用下定义的方式就是,质是用具有财产属性的物去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时,债主得就该财产折价、变卖所得 价款实现债权。因而需要辨析的就是两个方面:一是以质出现但不表示债务担 保含义;二是非以“质”出现但表示债务担保含义的其他字词。本文为了研究 的便利性,从质这一民事法律概念的本质是“以物质钱,异时回赎”来进行 辨析,凡是含有此意思的字词统称为质,否则不然。第一节唐以前质的称谓质作为一种保证,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像昭公七年即有“寡君将承 质而见于蜀”的记载。其意就是递交特定的保证物,以方便事

32、情的履行。虽然 其有着担保的意思,但是不得不说,此时的“质”并没有为债务作担保的意思。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担保之质才被逐渐的用于借贷关系之中,作为债的担保。通过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法律答问”的记载:“百姓有责(债),勿敢 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给予罚两幅铠甲的经济惩罚。从这些规定中知 道战国后期的秦国禁止以人身为债务作担保,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作为债务担保 意义上的质这一民事概念在秦时确实已经出现了。汉朝法律规定“诸有责(债)而敢强质者,罚金四两”表明其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承认“和受质”,即允许用 良人作为债务担保,只是反对强迫他人用人身来质债。这从汉书卷六四严(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

33、元音注:资治通鉴(下)卷二二七,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560页中。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影印本,下册,第2048页。佟柔: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79182页载:“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 扩大,仍仅指欠人财物”,“直清末修律才引进西方法律概念,将债的含义扩大”,基于此笔者所说的债 也仅指借贷之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14页。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6(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

34、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第一章唐代质的辨析助传可以得到佐证,其记载在淮南一带,那时候有“赘子”这一以人为质的 称谓,其规定“赘子”在经过“三年不能赎”以后就会变成债主的奴婢。其实 质就是用良人的人身来质债,并约定一定的回赎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就没为奴 婢。这反应出当时以人为质甚或是一种风俗。到了东汉人编撰说文解字时 就已经将“质”解释为“以物相赘”,同时将“赘”解释为“以物质钱”,这反 映出了此时的质已经具备了以下的基本特征:以物为担保换取钱财,并且保留 限时回赎权。这与后世的“以物质钱、异时回赎”的质在本质上已经没有了区 别。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专门经营“质

35、举”业的营利性组织一一质库,后 人又将这种营利性组织称为质库、解库、长生库、质铺或当铺。从宋人吴曾在 能改斋漫录卷二的话似乎可以到到证明:那时候的江北人把“以物质钱”叫做“解库”,而“江南人谓为质库此时就经营这种“以物质钱”的主体的 积极性而言,以寺院为最。根据续高僧传卷五梁僧曼传:“曼因舍什物 像施,拟立大堂,虑未周用,付库生长,传付后僧”的记载可以看出僧尼认为 长生库是一种可以生钱的地方,其符合佛家所言的长生之说,因而对于这种质 举持默许、支持态度,而南北朝时期佛教的兴盛也给了他们经营质库的资本。南 史记载过一个叫孙彬的法崇,曾经用一束芋向长沙的一个“寺库质钱”,后来 他在回赎芋的时候,”

36、于芋束中得五两金”。此时长生库连金子这种稀罕物品都 有能力认其为质物,反应出此时寺院财势的雄厚。南齐书卷二三褚渊传:“渊薨,(弟)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貂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情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讲的是褚渊由于不善经营,不得已将太祖 所赐的白貂坐褥,自己所乘黄牛等物品,质在招提寺以换取钱财。可见此时的 质库经营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可以推想此时的质库经营必然也在一定程度 上规范化。而质钱帖子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此时的质己经在一定程度上规 范化。通鉴卷一四二“南齐东昏侯永元元年(499)条”载有“质钱帖子”,胡三省注曰;“质钱帖者,以物质钱,钱主给帖与之以为照验,他日出子

37、本钱收 赎。”说明质钱帖子是专门为质举而制作的用以收赎的凭证。除了质库这种专门机构以外,民间私人之间也存在着大量的质举活动。像汉书卷六四严助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100页。南史卷七O甄法崇传附孙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705页。南齐书卷二三褚渊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288页。7(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第一章唐代质的辨析顾测就曾经以两名奴婢为质,向名士陆鲜借钱。后来陆鲜的儿子诬称“质券”为“卖券”,不肯将两奴婢放赎。

38、梁书庾诜传在写道庾诜时,说到其因 为邻居被官府诬为盗贼,觉得其可怜,就自己“以书质钱二万,令门生诈为其 亲,代之酬备。这两则事例都反映出魏晋南北朝时期不仅仅有营利性的质库 在进行质,民间私人之间也广泛用质来进行借贷。另一方面会发现以人作质的案例在魏晋南北朝时也不在少数。如晋书 桓冲传载:“冲兄弟并少,家贫,母患,须羊以解”,但是又没有办法得到,所以“温乃以冲为质”。讲的是桓冲兄弟年少时,因为家里穷,给母亲看病无钱,所以就将桓冲质钱。宋书何承天传记载了一个叫做尹嘉的人,因为家贫,而他又在外面欠了很多债,所以“母熊自以身帖钱,为嘉偿责“,后来他的儿子 幡然醒悟希望代母赎债,但是“嘉母辞自求质钱,为

39、子还债。”这也是用人身 质债的实例。南齐书王敬则传也说百姓因为税负沉重,生活无以为继只能 够“质妻卖儿,这些不仅仅反映了质的兴盛,也反映出了质在古代兴盛的一 个重要原因:百姓生活艰难,在迫不得已时往往连自身都要用来质债,以缓燃 眉之急。经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作为债务担保的质,其含义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 展已经越来越明晰化,其表示“以物质钱,异时回赎”的含义已经不断强化。虽然官府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效力以及成立条件,但从民间大范围通行质的现 象可以断言:此时的质的本质特征就是“以物质钱,异时回赎第二节唐代质的称谓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借贷之质在唐代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借 贷之质一直没有形成专有

40、称谓:质一定程度上表示的是有担保的借贷,但是有 担保的借贷却不只是用质才能够正名,唐时习惯上也将典、贴赁、牵掣等词表 示为有担保的借贷。如唐大中十二年(858)敦煌乡百姓孟憨奴便麦粟契“伯 3192背?记载敦煌乡一个叫孟憨奴的百姓,因为没有粮食用,所以向“朝国边南齐书卷三九陆澄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465页。同见于南史卷四八陆澄传o梁书卷五一处士 庾诜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520页。宋书卷六四何承天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1241125页。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传,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23页。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8)19

41、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第一章唐代质的辨析便麦六硕,粟三硕”,并且提供“大华(锌)一孔、策釜一当”作为典物以担保 债务的履行。卯年(公元823年)悉董撒部落百姓翟米老便麦契“斯1475背”约定当翟米老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归还麦子,就用翟米老家的“家资牛物,用充 麦直”。唐乾丰元年(666年)郑海石举银钱契约定债务人郑海石在债权人左 某须用钱的日子就需要把钱立即还上,“若郑延引不还左钱,任左牵掣郑家资杂 物、口分田园,用充钱子本直。”就是用债务人家的杂物以

42、及口分田园为债务担 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就那些财物优先实现债权。细看这些契 约文书,始终发现不了“质”这个字,要么是用“典”,要么是用“牵掣,而 揣摩其含义又能够清楚的感觉到这些字所表示的就是“以物质钱、异时回赎”之意,而这些称谓就被认为是质的别称。一、质的正称质的正称就是以质的文字出现,且表示“以物质钱,异时回赎”之意的“质二 儒家强调“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并认为社会财富“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唐代处于一个礼法合一的时代,上述思想在立法之中的体 现就是唐代尤为保护无息借贷,对于计息的“举”则是采取“官不为理”的态 度,同时出于伦理性要求严格限制计息借贷的利率及

43、利息总额。此时当有息借 贷中的负债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无权要求官府强制执行负债人的财物以实 现债权。基于此,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以一定的财 物、人员为债务担保,并通过私契将其形式化、固定化,使其获得准法律的效 力,而这种有担保的借贷就是质。正如吕思勉在吕思勉说史一书中所说:“出 举者必不甘其所有也,于是乎有质典正是由于这种经济上的考量使得唐代 的质不断兴盛。另外唐代商业的发达为质的法典化提供了契机。范文澜在中国通史中 说到“唐时商业多至二百余行”,而且认为其中“最大的商业是放高利贷的柜坊 范文澜书中的柜坊其实应该是唐代的质库。也许是受到胡三省对“僦柜质钱”解释的误导,认

44、为“柜坊”就是唐代的质库。胡三省认为“民间以物质钱,异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阿斯塔那四号墓文书,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417页。论语季氏,见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1979年版,下册,第2520页。吕思勉;吕思勉说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三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334页。9(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第一章唐代质的辨析时

45、赎出,于母钱之外,复还子钱,谓之僦柜”。而其实“民间以物质钱,异时 赎出,于母钱之外,复还子钱”的应该是质库。对此日本学者加藤繁在柜坊 考中已经阐明。当然僦柜也经营质这也是需要肯定的。唐代质库所表现出来的严格的质举程序表明了质库之质的专业化,对于质 的正称的地位的巩固无疑是重要的。特别是唐代律令规定“收质者,非对物主 不得辄卖”,“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这从侧面反映出唐代至少在此时已经 将质的概念法典化。但唯一可惜的是并没有看到将质定义化的法律文献,仅能 从后人的解释中知道这里面的“质”都内含“以物质钱、异时回赎”之意。而 这些为官方所确立的概念也被大量的运用在民间借贷担保之中。如楚州淮阴县 东

46、邻,“因以庄券质于西邻,贷缗百万,契约显验,且言来岁齐本利以赎”。这 是将田契作为抵押品,直接向豪富之家所为的借贷。吴郡李应桢就曾经用书卷 质钱,谢道士也曾将“大急就两本各十纸”用以质钱。而里面的质表示的 就是“以物质钱、异时回赎”之意。质代表“以物质钱,异时回赎”的本质特 征的确立对于后世债务担保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为研究唐代的借贷担保提 供了可靠的前提,廓清了质与其他概念的本质区别。二、质的别称质的别称是指,非以“质”的文字出现,但是却表示以财物担保债务含义 的字词。根据前文分析会发现唐代存在着大量的以物为质的活动,其中除了人 们熟知的质举外,还有典、贴赁、牵掣等以物为质的担保形式。孔庆

47、明先生认 为“唐代典卖、质押借贷、典当,统归于质”。但是笔者认为“典当”联称还 未见诸于有关唐史的记载之中,因此笔者并不认为“典当”在唐时也归于质。但对于“典”、“贴赁”与“契内牵掣”归于质则表示认可,对于质作为物保的 总称的说法也表示认同。而为了大家深入、全面的认识唐代质,笔者认为有专 门对质之外的,内涵以物为债务担保意思的词语加以阐释的必要。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元音注:资治通鉴(下)卷二二七,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560页中。加藤繁著,吴杰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载柜坊考,第391400 页。(0)仁井田陞著,栗劲等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

48、789页。(日)仁井田陞著,栗劲等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564页。唐阙史卷上赵江阴政事。卞永誉:书画汇考卷八书八唐。倪涛撰:六艺之一录卷三二六历朝书谱唐“谢道士”。孔庆明,胡留元,孙季平: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9-543页。10(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第一章唐代质的辨析(一)典“典”字在金文中已经出现,至迟在唐朝“典”已经开始作为“一方向相 对方提交某项财产,并由相对方控制以担保债权的意思”被广泛

49、使用。史尚宽 在研究唐代债务担保时直接指出“西汉以来,则往往以典代质”,即是说唐代 质与典在表示物的担保上是一组通用的概念。“唐代典、质字义可以互换”也得到了史籍的证明。唐时的契约文书就表 达了“典”可以用来表示“质”,即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某种财物,并保留收赎权,以保证债务人到期偿还债务。如巳年(837?)普光寺入户李和和便粟契“伯 2686”记载李和和因为没有种子和缺少粮用,“遂于灵图寺常住处,便麦四汉 硕、粟八汉硕,典二斗铁铛一口。”就是以二斗铁铛一口为担保所为的借贷。唐 大中十二年(858)敦煌乡百姓孟憨奴便麦粟契“伯3192背”:“大中十二年 四月一日,敦煌乡百姓孟憨奴为无粮用,今于朝国

50、边便麦六硕。粟三硕。其典 勿(物)大华(锌)一孔、聚釜一当,其粟自限至秋八月卅日还以纳足。如为(违)不还者,掣夺家资物用。”讲的是孟憨奴以大舞一孔、粟釜一当为担保向 朝国边为借贷。在这些契约中有一共同点就是其都没有用“质”,而是用典”来表示“以物质钱、异时回赎”。这充分说明了“典”在此时的别称作用。这不 仅仅表现在契约文书中,也反映在官府令文中,像唐令就规定“官人百姓,不 得将奴婢田宅舍施、典、卖与寺观。违者价钱没官,田宅奴婢还主”久研究这 些文件会发现此时的“典”与前文所说的“诸田不得贴赁及质”中质的含义几 乎是一致的:保留回赎权的借贷。这也反映出官府在不断的调整法律以适应典 质合流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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