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贵州国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一、概述
符合财税〔2009〕123号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自治州)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市(自治州)级或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需报送的资料、表格
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依据财税〔2009〕123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提出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2、申请前年度独立核算的资金(收入)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及说明;
3、申请前年度开展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及缴纳社保情况,并附工资册和社保缴费单据,申请前年度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工资标准。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七)《贵州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机关工作时限及要求
申请材料按照非营利组织设立级次分别报各级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确认并公布名单。
四、温馨提示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贵州省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财税〔2011〕54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