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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销售返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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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销售返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销售返利的方式是企业促销的常见方法,是生产企业为了激励经销商而采取的一种商业模式,为了调动经销商的积极性,很多生产企业都会制定销售返利的政策,并且返利会根据经销商的销售业绩,也就是销售量或销售额,给予一定的百分比返利。 关于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主要依据是: 一、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对于供应商(销售方)给予采购方(经销商)的销售返利,采购方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举例实务 【案例】宏达公司于2015年12月份根据A经销商的销售额返利10%,经销商的销售额为1000万。 一、【现金返利】销售方按照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收入与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万 二、【实物返利】 借:销售费用100万 贷:库存商品85.47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万 借:销售费用-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万 销售方的实物返利,针对实物的部分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实物返利,销售方需要开具一篮一红两张发票。 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提出问题:一红一蓝的对冲开票,最终供销双方的增值税影响都为零,有意义吗?不开票或只开红票可以吗?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如果不开发票,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的规定,因实物返利商场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否则就是偷逃税行为。同时,因未取得对方的实物返利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供应商方面,返利实物视同销售作“未开具发票”销售申报销项税额后,会因没有按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而无法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如果只开红字发票,商场凭红字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返利实物因未取得对方发票无法正常入账,容易形成账外库存。供应商凭开具的红字发票申报抵减因折让而引起的原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但对返利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也造成税款流失。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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