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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明股实债”如何征税?一文给你全梳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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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明股实债”如何征税?一文给你全梳理 假如,你的投资收益有1036万元,这部份的收益需要缴税吗? 往下看,就知道了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10月,宁波保税区A有限责任公司和B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初始投资为1.2亿元。2016年1月,A公司新增出资2.7亿元,并与B集团签订《股权(增资部分)回购协议》,约定了回购时间和回购价格。 之后,A公司于2016年7月收回投资款,于是就有了1036万元的投资收益。 税务部门的意见 A公司的股权投资应认定为“明股实债”,是一种介于股权和债权之间的特殊投资结构,所以,应按债权利息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尽管答复很权威,但还是引发了大家的思考:如果增值税如此判断,那么在所得税上,是否也就变成了不是按股息红利分配或股权转让所得而必须按利息所得进行处理?相关支出在C公司又能否作为利息费用列支? 进一步梳理 先说明一下“明股实债”,其实这是一个商业用语,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因此,税法上没有明股实债的相关规定。不过,仍可根据现有的税法相关规定,来梳理本案例。 引用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通知中对“名股实债”的定义,具体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方案一:按“股权投资”征税 对股债混合的交易,税法上更恰当的概念应为“混合性投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按照债权投资的实质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引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简称“41号文”) 性质清晰,即按照债权投资来征税: 在债权(名义上为股权)持有期间,对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名义上为股息),投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则确认利息支出并进行税前扣除,此时可能还需考虑资本弱化对债资比的要求; 后续如果被投资企业回购相关股权,投资双方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法规中,对股债的判断除了回报,更多的是从参与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而在实际的股权投资中,通过法律保护来降低风险的措施越来越多,单纯以财务保障来判断投资的股债风险较大。 方案二:“债权投资”征税 在增值税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像41号文一样针对“明股实债”作出专门规定。一般理解,只要符合对增值税上“债”的界定,无论法律形式如何,都在增值税上作为债进行处理。 在相关规定中其实对按债权利息处理的所得做了两个不同的界定,其一是“保本”,也就是“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另一个则是“保息”,也就是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上述规定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指引,基本上是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其事的判断。 引用文件1:36号文中与此相关的规定有两条:其一是持有金融商品期间的利息收入(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应按贷款利息处理;其二是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贷款则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引用文件2: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明确了36号文所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实质重于形式 在税法上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其实是一种更加反映经济实质的征税方式,理论上更加具有合理性。 从税法原理的角度,除特殊情形外,虽然所得税和流转税有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对同一应税行为的定性在立法上应有较为一致的考虑。 对于“明股实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存在双重标准,这也就非常有可能出现上述企业所得税按“股权投资”征税,但增值税按“债权投资”征税的现象。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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