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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多用-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和滞纳金一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开具.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298970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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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票多用: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和滞纳金一并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开具导读:提醒涉票双方需要注意的几个细节营改增之后,企业向保险机构缴纳的由其代收的车船税,没有能够取得相应的独立凭证,如何入账成为一个难题.现在,税务总局终于发文明确在开具的保险费增值税发票上一并填写,但是涉票双方需要注意几个细节:1、保险机构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可以将车船税并入增值税销售额开具,而是只能在备注栏中进行填写.否则将可能被视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2、保险机构在增值税发票中开具车船税内容时必须要完整反映几个项目: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也就是可以理解为这几个项目是必

2、填项目,不得漏填、少填,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3、企业收到注明代收车船税的增值税时,一定要注意对备注栏中的这几个项目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没有填写完整的,应该及时退回开票单位,重新取得符合规范的发票,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

3、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7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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