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简易征收办法的不动产租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开具,是自行开具还是在税务局代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
2、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租赁在选择5%简易征收办法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对除其他个人以外出租不动产,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