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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备注栏未注明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有哪些税务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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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收到备注栏未注明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有哪些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人自开或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号)、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按23号公告规定必须在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上注明两项内容,一是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

2、、区)名称,二是项目名称,其他备注内容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如是纳税人收到备注栏未注明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一、增值税风险:根据23号公告规定在备注栏没有备注两项内容的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

3、得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最后结论是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话不得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企业所得税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最后结论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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