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代理实务A2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致,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新颖性: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国内外)出版物公开、 国
2、外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口头公开等,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对于PCT国际申请,必须是由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申请,仅仅指定中国是不够的,必须在中国公开,即PCT申请必须进入中国。如果国际申请日在先,国际公开日和中国公开日在后,则为抵触申请;如果国际公开日或中国公开日在先,则构成现有技术,不存在抵触申请的问题。新颖性的审查基准为: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完全相同,即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有益效果相同)、具体的下位概念和一般的上位概念、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数值和数值范围。新颖性
3、审查的一般步骤:评价新颖性,是用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每项技术方案单独对比1、判断技术方案是否相同 确认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 分解成技术特征; 识别对比文件技术方案所有技术特征; 全部技术特征逐一对比。2、确定是否适用于相同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3、综合上述分析确定是否是相同的发明创造。新颖性评价套话: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的保护客体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A,即权利要求1的特征M ,还公开了技术特征B,即权利要求1的特征N,。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为,该特征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对比文件1中
4、得到,因此为隐含公开。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全部的技术特征,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相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新颖性答复套话: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公开了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X相比,或与公开了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Y相比,不论是对比文件X还是对比文件Y,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特征部分的内容,即“”(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X来说是新的,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同理,相对于对比文件Y也是新的,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理由和结论分开撰写,体现单独对比原则)答复新颖性之后,一定要答复创造性。创造性:创造性的审查就是判断发明是否具
5、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只要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存在的区别特征产生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只要技术方案中存在区别特征,则该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不考虑效果)。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三步法):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
6、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存在技术启示,得出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进一步根据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其有益效果,以说明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使,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区别特征所解决的问题,就是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给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技术问题”对应独
7、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应权利要求中对新颖性做出贡献的“区别特征”。判断是否显而易见,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有所披露,且作用与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显著的进步判断: 比现有技术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采用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 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尽管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三款所述的创造性。判断
8、创造性的辅助性审查基准:(是创造性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创造性评价套话: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定要考虑技术领域),公开了一种。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确定本发明所要解决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其技术特征为,所起到的作用与前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同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解决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
9、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创造性答复套话: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确定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比文件2虽然也公开了的技术特征(区别特征),但其与本发明中(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不一样,不存在利用(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两对比文件的组合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发明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实用性: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实用性的判断需
10、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之前进行。实用性的审查基准: 无再现性; 违背自然规律;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无机及效果; 极限生理测量方法。均无实用性。A23: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从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以看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技术
11、效果是。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而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方案并不能达到“全耐火”作用,因此,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可能存在未充分公开的技术,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该条规定,要求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实施为前提的。普通技术人员借助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以实施本专利技术,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A26(4):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的功能性描述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判断原则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
12、得到或者概括得出该权利要求的范围,并且不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中的以功能来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明了此功能也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它替代方式来完成的话,则权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该特征的写法是允许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以“联接”这种功能特征来描述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某一具体“联接”方式,符合“审查指南”中对A26(4)的解释,即权利要求1符合A26(4)的规定。A31(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R35: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
13、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单一性是驳回条款,不是无效条款。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优先权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R2:专利法所
14、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13(1):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R20(1):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独权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意味着从权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15、。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客体清楚,主题名称能够表明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一致。“一种技术”,“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一种装置/配方/设计”,“一种装置,特别是/例如”均是不允许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各个技术特征以及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应当清楚,不能为要素的简单罗列。正面描述,尽量避免采用否定句式而造成保护范围不当。“等”、“或类似物”、“例如”、“最好
16、是”、“尤其是”,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上位+下位”的两个范围的概念均是不允许的。当出现“等”、“或类似物”,与使用“约”、“接近”这类用语,依情况而定,如不会导致权力要求不清楚(非关键技术,不影响实际效果),则允许。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符合逻辑,择一引用,避免多项引用多项。从权引用部分的主题名称应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标号,但需用括号标注于对应的特征之后。如第一位置(1)、第二位置(2),位置(1)、位置(2)。单一性:满足单一性的多个独权:a一种方法,b、一种实施如权利要求a所述方法的装置。a、一种产品,b、一种制造如权利要求a所述产品的方法。a、一种部
17、件,b、一种包含如权利要求a所述部件的设备。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撰写步骤:提炼技术特征;根据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出全部必要技术征;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客体,当有多个保护客体时,需注意他们之间的单一性问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撰写独权时需要尽可能上位);撰写从属权利要求。R21(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在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站在发明人
18、的立场上,建立在背景技术上,在满足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和说明书支持的条件下,尽可能扩大其保护范围。撰写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完善从属权利要求。在实审和无效中,不得二次概括权利要求,即不得在原始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上位概括。技术特征,可以使构成发明内容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利要求中每一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上。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保护客体,是指区别于其他技术方案。对应于说明书中表述的背景技术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申请人认为,本发明创造
19、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但不是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一切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必要技术特征,并不表示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独权的撰写:权利要求的保护客体越小,保护范围越大。一个产品有A,B,C,D,E,F,G,H部件,发明的改进点是部件D,而且只是对部件D本身作了改进,不涉及其它部件,那么,独立权利要求只要写成一产品,包括部件D,其特征在于上述部件D。如果改进是部件D结构并影响到与相关部件的连接,若因D部件的结构改进导致与之相匹配的部件C也要作改进,则独立权利要求写成 一产品,包括部件C和D,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D,所述部件C。若增加新部件K,且K连接在部件A和B上,独立权利要求
20、一产品,包括A和B,其特征在于设有一部件K,所述部件K与部件A及部件B连接。在复审和无效中,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可通过合并权利要求的方式来克服。撰写独权需要注意的问题:独权中只包含必要技术特征,但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区别特征)。一个独权仅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站在申请人的角度,尽可能上位,保护范围达到最大。A5:1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25: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 科学发现;(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
21、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实质要求:A5、A25、A9、A22、A26(4)、R21(2)。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A31(1)、R20(2)(3)、R21(1)(3)、R22、R23。驳回条款:R53,无效条款:R64。不允许的修改: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二次概括)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不允许的增加:不能从原说明书、附图或权利要求中直接认定的技术特征;通过测量附图获
22、得的尺寸参数;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中没有的特殊效果;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导出的有益效果;证明效果的实验数据;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不允许的改变:在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范围的情况下改变技术特征;由于写入新的内容,使原先不清楚的发明变清楚;将原申请中分离的技术特征变成新的组合;改变一些技术特征,使改变后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允许的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清楚地限定发明或者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
23、未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R64: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A22、A23、A26(3)(4)、A33或者R2、R13(1)、R20(1)、R21(2),或者属于A5、A25的规定,或者依
24、照A9规定不能取得的权利。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
25、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以权利冲突作为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需提交生效的证明存在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否则不予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核心是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证据以及理由的具体陈述,其基本要求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项、款、
26、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是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的证据,其与无效宣告理由应该对应。无效宣告请求书:(1) 明确无效宣告的标的,针对哪一项权利要求的无效;(2) 选择无效的法律条款,如R64条所述;(3) 根据标的和法律条款,列举权利要求对应的无效理由的事实和证据。事实、证据结合无效条款,即为无效理由。A5:引用的条款是否是人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条款。A22:论述新颖性之后,还需论述其创造性。新颖性:(单独对比) 新颖性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明确该无效宣告理由涉及的权利要求。 用于证明现
27、有技术的证据。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 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 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对比: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技术方案A,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B,。当存在区别,但认为区别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时,需说明理由。 结论性意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M相比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创造性(三步法,组合对比):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同一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技术特征,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解决了的技术问题;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其作用是,
28、与本发明区别特征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故对比文件1、2不存在相互结合解决本专利问题的可能性,从而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启示。结论性意见,本发明解决一直为解决的技术问题,克服现有技术中的偏见,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获得巨大的商业成功(创造性的充分条件)。技术启示方面的障碍:对于请求人引用的用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两篇对比文件,如果某对比文件采用某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引入该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容易从中得到启示将其与另一篇对比文件相结合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得到本专利的技方案。如果两篇对比文件技术领域相差较远,则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存在一定的障碍
29、;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更是如此。实用性: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对于实用新型而言,即要求其:(1)在产业上能够制造;(2)能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法对一项技术方案的积极效果的要求,并不是指该技术方案必须是十全十美的,不允许有任何的缺点。一项技术方案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甚至相对于现有技术在某一方面存在不足,但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即完成其发明目的,则该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法对其积极效果的要求。具备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A25: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将权利
30、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如果其部分解决了技术问题产生了技术效果,为不属于智力活动的技术方案,因此从整体而言,权利要求的整体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A26(3):说明书不清楚、公开不充分,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实现。也许是公开不充分,但不影响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实施,达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和预期的效果(实验数据)。A26(4):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前提下,权利要求书能否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直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概括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概括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做出的贡献相匹配,能够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31、权利要求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等于实质上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A33: 针对原申请文件(授权文本)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为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最后落脚点需在权利要求上,而不是说明书中,超范围的地方是否反映到权力要求上,影响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R2:对专利保护客体的限定,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无效条款。“新”是一个倡导性的条款。无效宣告中的修改原则: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造成范围变更)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修改
32、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在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不能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不必修改形式缺陷,如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的重新划界、明显笔误。修改时机:审查决定作出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考试科目的试题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的撰写以及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
33、撰写、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的撰写。意见陈述书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于*年*月*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修改了什么,克服了什么缺陷,出自说明书何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修改的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3、将独立权利要求3修改
34、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该修改的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4、增加新的从属权利14、15,该修改的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产品,该产品。(产品特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术语“。”,“。”统一修改为“。”。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5、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表明是通过修改来克服,还是有不同意见)说明书第。段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他油炸食品。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任何需要油炸的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三、关于新颖性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单独对比)。对比文件1公开
36、了一种。(可参考审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其特征在于。,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 “。”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其特征在于。,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特征“在真空条件下油炸食品原料”和“在真空条件下离心”(突出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
37、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必然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5具备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也必然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3、删除原权利要求4的理由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马铃薯薄片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产品,该产品。(产品特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
38、除该权利要求。四、关于创造性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在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可以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区别特征在于。,该区别特征解决了。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中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而是通过使用。的手段,来解决部分技术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通过。的技术手段,获得了。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39、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必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15具备创造性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区别特征在于。,该区别特征的作用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任何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内容,也没有给出将其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已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
40、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通过。的区别技术特征,获得了。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组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也必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五、分案理由以及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明1、分案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方法与。的设备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并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设备具有实现方法技术问题的结构特征)”。因此,。的方法与。
41、的设备之间具有单一性,可合案申请。如果将关于组合物的内容撰写成制作油炸食品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则该部分内容可以合案申请。然而,针对组合物相关内容而言,以分案申请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优于以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如果将组合物单独撰写成权利要求,则由于该部分内容与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之间不具有相应的技术特征,与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因此关于组合物的发明创造内容与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之间不具有单一性,需要一份案的方式提出申请。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2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是由于对比文件1、2中均没有公开关于该组合物的任何内容。分案
42、申请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专利代理人:* (电话:*)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具体意见陈述 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号为。、名称为。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43、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本请求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具体理有如下:一、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1、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的技术特征,具有。的效果。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权利要求1的原文)”。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已经完全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地说,对比文件1的。即是权利要求1的。,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并且二者实现了完全相同的目的,。(实现的目的)。因此
4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二、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 日期: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于*年*月*日提交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副对比文件1、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
45、年*月*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现针对于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权利要求书修改说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并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规定的论述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专利
46、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1、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明确了包装体中还包括带状部件,并清楚地记载了技术方案中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及功能,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对比文件1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抵触申请,因此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而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对比文件1的主题)。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区别特征)。上述内容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因此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装体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防蛀干燥袋。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3、对比文件2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