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2、,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
3、实施.五、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月4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办公厅2016年2月5日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将明显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是税务机关2016年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
4、举措。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如何申报抵扣税款?(一)自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三)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