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各级学校重大紧急校安事件处理流程
一、各级学校重大紧急校安事件处理作业要项表
法令依据
一、灾害防救法
二、灾害防救法施行细则;
三、91年4月11日「教育部校园安全暨灾害防救通报处理中心作业规定」;
四、92年10月20日教育部
五、92年11月27日
通报阶段
一、各级学校通报注意事项:
(一) 应於获悉事件15分钟内,以电话通报本部校安中心及上一级督考单位,并於2小时内透过校园事件即时通报网实施首报作业;遇有网路中断时,改以纸本方式传真至本部及上一级督考单位,俟网路恢复後再补行通报作业;
(二) 同一事件涉及多项类别者,归入最主要类别;涉及多所学校、幼稚园者,各学校及幼稚园均应各自进行通报工作;
二、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员通报注意事项:
一应立即以电话向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主任秘书、军训处处长回报事件摘要及後续处理情形;
二通报事件主政单位主管紧急应变处理;
三掌握正确灾害讯息人、事、时、地、物通报督导单位本部各单位、中部办公室第六科、直辖市、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各县市联络处;
四研判需要其他单位为协助者,通报中央灾害应变中心、警察110、消防119;
处理阶段
一、学校立即成立启动紧急应变小组区分指挥督导、支援协调、作业管制等组别;
二、远离危险源疏散、避难、封锁、管制进入、通知警告、停课、安置、就医;
三、消除危险源灭火、断电、移除危险物品、压制、驱离歹徒;
四、通知家属到场及相关单位协处;
五、设立专责发言人妥善发布新闻;
复原阶段
一、权责单位督导学校完善学生短、中、长程辅导计画,避免学生二度伤害,加害者如为校属教职员工,则须依相关法令处理;
二、权责单位协助学校申请急难慰问金;
三、权责单位协助停课学校学生补课事宜;
四、权责单位协助学校硬体设施复原;
五、权责单位督导学校提出事件发生原因分析、校园防护改进措施及校内因应改进方案;
六、权责单位利用视察学校时再次检视学校後续学生追踪辅导及因应事件改善情形;
二、各级学校重大紧急校安事件处理流程图
接获重大紧急校安事件
民众通报
学生反映
学校主动发现
家长通报
警方通报
通报学校校安中心并启动紧急应变小组
掌握正确灾害讯息,通报督导单位
人、事、时、地、物
需其他单位协助
通报相关单位支援协助
医院、消防119、警察110、社工
可自行处理
学校适当资源人力介入
研判是否需要其他单位支援协助
检讨与改善灾害原因、校园防护、处置措施
复原辅导、慰助、补课、设施修复
通知家属及相关单位、设立专责发言人
消除危险源灭火、断电、移除危险物品、压制、驱离歹徒
使人员远离危险源疏散、避难、封锁、管制进入、通知警告、停课、安置、就医
结束
号
一、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协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各级学校、幼稚园处理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以下简称校园事件,以减少危安事件发生,有效维护校园及学生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三、本要点适用范围为各级学校及幼稚园;
(一)
(二)
(三)
五、各级学校及幼稚园所属教职员工生含替代役役男发生第四点所定事件时,均应通报本部,其通报时限及作业方式如下:
(三)
(四)
(五)
涉及多所学校、幼稚园者,各学校及幼稚园
校安即时广播系统操作手册,由本部定之;
七、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学校及幼稚园,应指定专人承办校园事件通报工作,业务承办人对通报资料应负保密责任;
八、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每日应指定专人检视所辖单位及学校使用即时通之状况,俾利即时协处;查有错报、漏报、迟报时,应要求即时更正或补正;
十、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学校及幼稚园之通报专线电话、传真号码应转知辖属教职员生周知,以利校园事件之通报;
十一、本部各馆所准用本要点办理通报作业;
十二、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学校及幼稚园,应定期检讨校园事件之通报优劣情形,并依相关规定办理奖惩;
教育部构建校园灾害管理机制实施要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健全校园灾害防救体系,强化灾害防救功能,以维护校园及学生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灾害,指下列灾难所造成之损害:
一天然灾害:风灾、水灾、震灾、土石流等;
二人为灾害:火灾、毒性化学物灾害、传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他人为所造成之伤损害等行为;
三、各教育行政单位及学校为落实校园灾害管理工作,应整合单位及学校行政资源,构建校园灾害管理机制,执行减灾、整备、应变及复原等灾害管理工作;
各教育行政单位及学校为执行前项工作,应设立校园安全暨灾害防救通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校安中心,作为校园灾害管理机制之运作平台;
各级校安中心应有固定作业场所,设置传真、电话、网路及相关必要设备,并指定二十四小时联系待命人员;国民中小学及幼稚园联系待命方式,依地方政府之规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依本部之规定;
四、各教育行政单位及学校应订定校园灾害管理实施计画,明定减灾、整备、应变及复原等阶段具体作为及作业流程;
五、减灾阶段旨在减少灾害发生或防止灾害扩大,各教育行政单位及学校应依权责实施下列事项:
一潜在灾害分析与评估;
二防灾预算编列、执行、检讨;
三防灾教育、训练及观念宣导;
四老旧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灾害防救设施、设备之检查与补强;
五建立防灾资讯网路;
六建立防救灾支援网络;
七其他灾害防救相关事项;
六、整备阶段旨在有效执行紧急应变措施,各教育行政单位及学校平日应实施下列准备工作:
一防救灾组织之整备;
二研拟应变计画;
三订定紧急应变流程;
四实施应变计画模拟演练;
五灾害防救物资、器材之储备;
六灾情蒐集、通报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讯设施之建置、维护及强化;
七避难所设施之整备与维护;
八其他紧急应变准备事宜;
七、各教育行政单位及学校应实施紧急应变措施,其项目如下:
一成立紧急应变小组;
二召开决策小组会议;
三灾情搜集与损失查报;
四受灾学生之应急照顾;
五救援物资取得与运用;
六配合相关单位开设临时收容所;
七复原工作之筹备;
八灾害应变过程之完整纪录;
九其他灾害应变及防止扩大之措施;
八、各教育行政单位及学校於灾後应实施复原重建工作,其重点如下:
一灾情勘查与监定;
二复原经费之筹措;
三捐赠物资、款项之分配与管理及救助金之发放;
四硬体设施复原重建;
五受灾学生之安置;
六受灾人员心理谘商辅导;
七学生就学援助、复学、复课辅导;
八召开检讨会议;
九其他有关灾後复原重建事项;
九、各教育行政单位及学校应设置发言人,於灾害发生後,负责沟通、说明,对於错误报导或不实传言,应立即更正或说明;
十、各教育行政单位及学校,应充实通讯及必要资讯设备,并与本部通报系统联结,以确保通报网络畅通;
十一、各教育行政单位及学校应定期检讨校园安全及灾害管理工作状况,据以办理奖惩,以提升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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