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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报检理论与实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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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报检理论与实务。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校的规定。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43我国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44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通关与放行 o4.5电子报检、电子转单和电子通关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4.1.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概念及范围O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o()报检的概念o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以下简称报检)是指报检人依法向检 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办理相关手续、启动检验检疫流 程的行为。O凡是国家规定法定检验的商品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

2、定O(二)报检的范围:O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装 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和包装物、来自 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4.1.2报检单位O依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检的单位分为两类: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对于二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及要求规定得十分明确,管理 方式和要求有所不同:O工.自理报检单位O 1)概念O自理报检是指办理本单位检验检疫事项的行为。从事自理报 检业务的单位称为自理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获取

3、了国家 质检总局颁发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后,方可 从事自理报检工作。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2)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o依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理报检单位的范 围主要包括:o(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o(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o(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o(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o(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o(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o(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4、;o(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 务的单位;o(10)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 害处理、报检的单位;o(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o(12)其他报检单位。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3)自理报检单位的管理规定o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对自理 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 的单位,首次报检之前都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登记代 码,方可办理自理报检业务。o(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人应首先向其工商注册所 在地辖区内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或网上提交),办理 备案登记申请。上一

5、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 核。o(3)对审核通过的单位予以备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携带 单位公章印模及有效证件,领取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 明书,取得登记代码。o(4)报检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 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重大改变和变动,应予 工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提出变更申请,并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证书到 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5)自理报检单位终止报检业务,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 起工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

6、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注销报检备案登记手续;o(6)涉及备案登记有效期管理的,备案登记期满后,应重 新申请登记备案o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报检单位,原备案登记管理部门有权依 照有关法律及规定取消其报检资格,停止其报检业务。o(7)已经在报检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报检单位,去往其他口岸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无须重新备案登记。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需要按如下程序履行异地备案手续:O工)报检单位如赴异地报检,须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证明书”副本或复印件,填写异地备案登记表,明确表示已 取得的唯一性代码,做异地备案申请工作;O

7、 2)受理申请的异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其数据存入当地 数据库,并保留延用该单位唯一性代码。o 4)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1)权利O 1)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 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 手续;O 2)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 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 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 索赔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

8、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 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 质检部门申请复验;o 4)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 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o(2)义务o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 物的质量负责,并接受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2)遵守属地管理原则,报检单位应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辖 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o 3)应当按检验检疫要求选用若干名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 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机构应加

9、强 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o 4)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 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 理报检手续;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5)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 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 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o 6)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定检验货 物,未经检验检疫

10、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o 7)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2.代理报检单位o工)概念o代理报检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代 理报检单位)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从事代理报检业 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称为代理 报检单位。o 2)代理报检单位的管理规定o(1)注册登记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

11、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O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o 3)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o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o 5)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 资格证的人员;o 6)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2)注册申请o 1)申请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向所在地辖区 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o 2)接受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o 3)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质检总 局审核,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 册登记证书;上一页

12、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3)年审o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检验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要求代理 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检验单位年审报告书。o(4)变更o代理报检单位遇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及其他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局登记 内容的,均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 直属检验检疫局。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3.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o(1)权利o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的规定的规定,代理 报检单位享有以下O权利:O 1)代理报检单位须向国家

13、质检总局申请登记注册登记,其 报检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统一考试合格获得报检员 资格证,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取得报检员证。代理报检单位经准予注册登记后,可由其持有报检员证 的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2)除另有规定外,经质检总局准予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 位,允许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o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 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 检单位报检。o(2)义务o 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的规定的规定,代 理报检单位应有以下义务:上一页下一页4.

1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 出人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 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重量以及其 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O 2)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 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 检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事项,以及 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3)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

15、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 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 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应加盖代理报检单 位的合法印章;o 4)国家质检部门鼓励代理报检单位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 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 子录入;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5)代理报检单位应按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切实履 行代理报检职责,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落 实检验检疫时间、地点,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 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o 6)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

16、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 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o 7)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 保密义务;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8)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在向 委托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列明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委托人出示检验检疫机构的出具的收费票据,不得借检 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o(3)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o 1)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2)代理检验检疫单位应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选用报检员,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报检员的报检

17、行为,并对其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报检员不再从事报 检工作或被解聘、或离开本单位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以书 面形式通知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收回和注销报检员证;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o 3)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代理 检验规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其代理报检资格,直至上报质检总局取代其代理 报检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处 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 究其刑事责任;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4)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

18、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共同遵守出入境检验 检疫法律、法规;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不免除被代理 或其他人根据合同和法律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o 5)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 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 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照检验检疫相关法律的 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6)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多人或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及 检验检疫友谊关规定的,暂停或取消代理报检资格;o 7)代理报检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出入

19、境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或 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所发生的与委托人等关系人之间的财经 纠纷,由代理报检单位自行负责。o 4.1.3报检员O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报检 员是指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 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O工资格的取得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为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业务实行报检 员凭证报检制度。同时,报检单位对其指派的报检人员的报 检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报检员 时必须选择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 任心的人,其要求是:o 1.年满18周岁,具有

2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O 2.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有相关的英文 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3.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贸易、运输、银行、保险、海关知识和商品学知识;o 4.具有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能严格遵守出入 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培训和业 务指导;o 5.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检程序,能认真办理报检事项。o 5.了解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检程序,能认真办理报检事项。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2.报检员的管理o报检员在

21、取得报检员证后即可从事报验工作,同时亦接 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o1)一般规定o(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报检人员的培训、资格考 试、考核、发证、管理等工作;o(2)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 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同时提交审核 申请书。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3)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 核。o(4)根据需要,对已取得报检员资格的人员进行不定期培 训,以便传达有关出入境验检疫新的规定、通告等信息;o(5)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 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报检员证

22、,不能交回被终止的报检验证的,应办理登报作废手续;o(6)报检员证如有遗失,应办理登报作废手续,并向 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7)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持调入企业 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o(8)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凭证,不得转 借、涂改;o(9)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 工作;o(10)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 记管理制度。o 2)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的其他规定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1)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只允许办理本

23、代理报检 单位所承揽的代理报检业务,不允许办理其他法人或组织代 理的代理报检业务;O(2)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从事报检事项,属该代理报检单位的公务活动,并负有一切 法律责任;O(3)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如需撤销本代理报检单位 已注册的的报检员,应向原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书面注销手续,并交回被撤换人员的报检员证;o(4)对于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 其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其企业登记: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 3.报检员的权利和义务o1)报检员的权利o(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内

24、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 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o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 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交纳检验 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 具证明。o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人员 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o(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 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

25、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 验;o(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 办理撤检手续;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o(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o 2)报检员的义务和责任o(1)报检员负责本企业的进出口货物申请事宜;o(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的领导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 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3)报检员须依法按规定

26、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履行登记 或报检所必需的程序和手续,做到报检的期限和地点符和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单填写正确、详细,随附证单齐全;o(4)报检员有义务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和 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以及交通工具等。o(5)报检员有义务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放行的出口 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 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 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6)报检员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 检验检疫费;o(7)报检

27、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 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o(8)对于进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经批准后提供隔离场 所,办理检疫审批,配合检疫进程,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做 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货物按检疫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 退运、销毁等处理;上一页下一页4.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规定O(9)对于出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输入国家(地区)必要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进行必 要的自检,提供有关产地检验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 产地疫情,了解检疫结果,领取证书;o(10)对于入境不合格货物,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通报情况,以便整理材料、证

28、据对外索赔。o(11)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上一页返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4.2.1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O工.入境货物报检的范围O根据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 实际情况,入境货物报检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O(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把验检疫的;O(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 算的;o(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o(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工作程

29、序o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的检 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o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可归纳如下:o报检(审单)计费(收费)施检部门接单 现场查验 或取样 检验、检疫、鉴定、除害处理 出具检验检疫结 论,检务审单出证。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3.入境货物报检的方式o入境货物的报检方式通常分为三类: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 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o工)进境一般报检o进境一般报检业务通常指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在一个辖区内,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

30、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 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在此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对货物的检验检疫的报检方式。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2)进境流向报检o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一般都属于不同辖 区。o 3)异地施检报检o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 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4.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o1)对入境货物报检地点的有关规定o(1)

3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 点报检;o(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 时发现包装破损、重量、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3)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酸、矿砂等散装货物,按 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在目的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 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应在口岸 报检;o(4)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 货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应在口岸报检;o

32、(5)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 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 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6)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货物 易腐易变的,应在口岸报检。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 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o(7)在卸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是,必须向卸货口岸 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o(8)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 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 物的,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实施检疫;上一页下一页4

33、.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9)进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 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需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 他均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o 2)对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限的有关规定o(1)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 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o(2)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 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3)输入其他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o(4)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 境前7天报检;o

34、(5)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o(6)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 入境时报检;o(7)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 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或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 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后合格的,方准入境。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5.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与文件o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o 1)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o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o(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 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

35、 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o(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 码;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3)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o(4)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o(5)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o(6)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o(7)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外,应与进口合 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o(8)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 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9)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36、o(10)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重量为准,并应 注明数重量单位;o(11)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 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o(12)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是木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o(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o(14)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15)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o(16)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o(17)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 的应同时填写;o(18)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

37、日期;o(19)启运国家(地区):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o(20)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实批的货物应 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21)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o(22)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o(23)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o(24)索赔有效期至: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o(25)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o(26)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o(27)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 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28)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

38、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 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o(29)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o(30)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1)种用或繁殖;2)食用;3)奶用;4)观赏或演艺;5)伴 侣动物;6)试验;7)药用;8)饲用;9)其他;o(31)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V”或补填;o(32)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 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33)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o(34)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o(35)检验检疫

39、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 写;o(36)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 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o 2)以下情况还需提供相应的单据与文件o(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2)报检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 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o(3)报检入境废物的,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 口货物批准证书、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

40、 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o(4)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的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 符的进口许可证明。o(5)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6)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 单等;o(7)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 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o(8)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 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验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o(9)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

41、,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 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 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10)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进境动 物检疫审批单及预防接种证明。o(11)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 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o(12)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 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o(13)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 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o(14)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 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上一页下一

42、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15)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o 4.2.2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o:!报检的范围o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范围应包括:入境的动物、动物 产品及其他检疫物。o 2.报检前的审批o 3.报检的程序o报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 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4.报检的地点o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疫审批单规定的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在检疫审批单中对检疫地点规定的一般性原则为:o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

43、机构实施检疫;o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 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 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5.报检时应提供的有关证单o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 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 单:o(1)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o(2)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 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o(3)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产地证等;o(4)输入活动物

44、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o(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还需提供由外经 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 肉鸡产品,还需提供外经贸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o(7)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还应提供由外经贸部 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o(8)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个国家)的检疫 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4.2.3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O工种子、苗木O1

45、)检疫的审批O 2)报检的程序o 3)报检应提供的单证o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 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 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O 2.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o1)检疫的审批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2)报检的程序o在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入境果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o 3)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o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行可证及输出国官方 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46、等有关文件。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3.粮食和饲料o1)报检范围o入境应法定检验的“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 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 副产品OO 2)检疫的审批o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o 3)报检程序及应提供的证单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4.其他植物产品o对入境法定检验的其他植物产品还有其他规定:o(1)进口原木须随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 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不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 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o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

47、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齐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做出声明。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2)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 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对于那些需要办理 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 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o(3)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包括草料、颗粒状或粉 状成品饲料的原料和配料以及随动物出入境的饲料,货主或 其代理人在进口上述货物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 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验 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合

48、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4.2.4木质包装的报检O:!报检的范围o法定检验的木质包装包括:输入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这里 的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 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 夕卜。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2.报检的程序o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入 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

49、通关单向口岸海关 办理通关手续。o 3.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o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据:o(工)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 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 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O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 叶树木质包装声明;O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 明。O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 予受理报检。O(2)韩国输往中国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

50、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3)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时,应提供以下证书和声明:o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 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o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 质包装声明”。o(4)对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报检人 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上一页下一页4.2我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o 4.2.5入境废物的报检O工入境废物的含义O入境废物是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废物(含废料)。O 2.报检的范围o为切实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 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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