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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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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 (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 年月日 前 言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争辩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争辩本规章的制定原则、重点内容及主 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本规章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6月,依据征求到的意 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年?月,特种 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平安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章依据《特种设备平安法》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各项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程序,达到规范特种设 备使用管理的目的。 本规章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名目 1 总则……………………………………………………………(1) 2 使用平安管理…………………………… …………………(1) 3 使用登记和变更………………………………………………(10) 4 附则……………………………………………………………(15) 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 ………………(17) 附件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表………………………(18) 附录 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20) 附件C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式样)………………… …………(26) 附件 D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27) 附件E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28) 附件F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30) 附件 G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 表… … ………(31) 附件H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式样)…………… ……(32)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 1.1 目的 1 总 则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平安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平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制 定本规章。 1.2 适用范围 本规章适用于《特种设备名目》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1.3 使用单位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规章的规定,实施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担当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4.1 职责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平安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平安的监督管理 工作。 1.4.2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平安监管部门依据核定职能依据本规章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本规章和特种设备平安技术监察规程中明确不需要办理登记的除外。 1.4.3 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履行使用管理责任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定监督检查方案,实施分类监管。 1.4.4 信息化管理和平安状况公布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平安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平安总体状况,地市级以下特种设备平安监管部门依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平安状况。 2 使用平安管理 2.1 使用单位 一般规定 本规章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负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法人、组织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 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 可以托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托付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在出租期间,使用单位一般是出租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合同商定的,担当出租期间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的单位是使用单位。 2.1.2 特殊规定 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托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不清楚的,使用者托付的管理单位或者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 的使用单位是指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义务如下: (1)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依据本规章的要求设置平安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管理人员,明确平安管理负责人; (3)办理使用登记(含变更、停用、注销),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 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4)依据本规章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建立档案;(5)建立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使用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平安管理制度; (6)制定平安操作规程,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状况进行检查,发觉并准时订正违章作业行为; (7)依据特种设备平安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准时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相关协作工作; (8)依据本规章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平安技术档案; (9)定期召开特种设备使用平安管理睬议,督促、检查特种设备平安工作; (10)保障特种设备平安和节能必要的投入; (11)制定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协作事故处理等;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平安监管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的监督检查。 2.3 平安管理机构 平安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担当特种设备平安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 员应当是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安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日常平安检查,准时组织消退各种事故隐患,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平安责任制等。 2.4 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2.4.1 主要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用的特种设备平安负总责。 2.4.2 平安管理人员 2.4.2.1 平安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平安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依据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其职责如下: (1)帮忙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平安与节能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平安使用; (2)宣扬国家平安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平安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平安法》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平安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平安技术规范的 要求; (3)组织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平安与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特种设备 平安与节能工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5)支配、布置本单位特种设备平安与节能各项工作任务,并对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4.2.2 平安管理员 特种设备平安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平安管理员,依据规定取得 相应的资格,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平安操作规程; (2)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平安教育培训; (3)组织特种设备验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5)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方案,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6)依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7)依据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帮忙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帮忙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 (9)发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马上进行处理;状况紧急时,可以打算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准时报告本单位平安管理负责人; (10)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 (11)订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2.5 作业人员要求 2.5.1 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依据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其主要义务如下: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平安管理制度并且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依据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3)参与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觉的特别状况准时处理并且记录; (5)在作业过程中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忧全因素,应当马上实行紧急措施,并且依据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与应急演练,把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7)依据规定参与或者协作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2.5.2 作业人员设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保证全部对特种设备进行作业的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的持证项目应当与作业种类全都。使用单位应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 医院供应患者病床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 梯,以及需要有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其他情形使用的电梯不需要配备电梯司机,地方法规及相关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平安技术规范对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机构、人员设置 2.6.1 需设置平安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品种、用途和数量等状况设置平安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平安责任人: (1)客运索道,统一使用地点有10台及以上大型游乐设施、10台及以上非大路用旅游观光车辆、50台及以上电梯等为公众供应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注1); (2)以特种设备作为主要生产设施的使用单位,如石油化工企业、冶金企业、发电企业、燃气企业、储存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危急化学品气体充装企业、港口装卸企 业等; (3)使用100公里以上长输管道的; (4)各类特种设备总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台的(不含气瓶)。 注1:为公众供应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 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旅店、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 等。 2.6.2 需设置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 除2.6.1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不设置平安管理机构, 但是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1)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为公众供应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2)气体充装单位; (3)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并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锅炉的;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 (4)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注2),或者使用锅炉的总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不包括D级锅炉)(注3);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6)使用超高压、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7)使用医用氧舱的; (8)使用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km的GC1级或者GC2级工业管道、公用管道的; (9)使用320t及以上桥式起重机、200t及以上门式起重机、60t及以上门座式起重机、100t及以上流淌式起重机、315t·m及以上塔式起重机的、100t及以上桅杆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升降机及机械式停车设备的; (10)使用50t及以上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 (11)使用防爆特种设备的; (12)各类特种设备总量大于或者等于20台的(不含气瓶)。注2: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换算。 注3:锅炉等级依据《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 2.6.3 其他使用单位 除2.6.1和2.6.2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平安管理人员,也可以托付具有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平安使用的责任主体仍旧是使用单位。 2.7 平安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平安管理机构职责; (2)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3)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4)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5)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运行记录规定; (6)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检修和记录规定; (7)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8)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规定; (10)特种设备选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修理、报废等管理规定; (11)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及演练规定; (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3)贯彻执行本规章以及有关平安技术规范和接受平安监察的规定。 2.8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所使用设备特点、生产工艺等,明确提出特种设备平安操作要求。平安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特别状况处 置、平安留意事项等。 2.9 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并且统一保管。平安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平安附件和平安爱护装置校验(检定、校准)、修理、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记录; (10)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 (11)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以上(1)、(2)、(5)、(6)、(8)、(9)、(10)项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备查。 2.10 选购 选购特种设备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向供货方供应必要的使用条件,对设备选型(用)的正确性负责,其所选购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据规定由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的单位制造并且经检验合格,产品平安性能、能效指标以及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相应平安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要求。 使用单位不得选购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2.11 安装、改造和修理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托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2.12 设备验收 新设备投用之前或者改造、重大修理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机构、设备选购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等对特种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存入特种设 备平安技术档案。验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选购提出的有关技术要求; (2)产品平安性能、能效指标是否符合有关平安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产品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4)是否经过监督检验合格。 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2.13 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依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本体及其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平安附件、平安爱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机应当符合相关平安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且在使用单位平安管理制度中明确。对发觉的特别状况准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法规对维护保养单位有特地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舞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社会化的 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特种设备平安技术规范的规定。 2.14 定期自行检查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一般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等。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特种设备平安技术规范的规定及 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检查记录应当有检查人员的签字,定期自行检查报告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 2.15 试运行平安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平安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平安检查, 并且对平安附件和平安爱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作好检查记录。 2.16 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水处理和监测工 作,保证水汽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没有牢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2.17 平安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平安使用说明、平安留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留意的显著位置。 其他特种设备应当依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2.18 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预备工作; (2)移动式(流淌式)特种设备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期间内,假如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需要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并且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2.19 检验标志使用 检验结论意见合格时(注4),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标志》(格式见附件C)粘贴在设备的显著位置上;无法实现时,可以粘贴在《使用登记 证》上,并且依据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对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可粘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D,以下 简称《使用标志》)作为检验标志。 注4:有关特种设备平安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 “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 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 2.20 特别状况处理 特种设备在使用或者经常性维护保养中发觉特别状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 人员应当马上实行应急措施,并且依据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平安操作规程等平安管理制度中明确特别状况的处置程序。 2.21 隐患处理 使用单位应当对消灭故障或者发生特别状况的特种设备准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特别状况缘由,并且准时实行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支配检验、检测, 不能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特别状况消退后,方可连续投入运行。 2.22 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记录。需配置平安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使用单 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其它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2.23 事故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马上实行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同时协作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自然灾难危及特种设备平安时,使用单位应当马上疏散、撤离有关人员,实行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2.2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电梯指主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动作次数,下同),使用单位认为可以连续使用的,应当依据平安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或者平安评估后,经使用单位平安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 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连续使用。同时应当实行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平安。 2.25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特殊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充装前、充装后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供应符合平安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平安使用指导,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单位标 志、粘贴气瓶警示标签; (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车 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 3 使用登记和变更 3.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规章要 求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 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淌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注销手续。 3.2 登记范围 3.2.1 需要按台(套、支)单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容积大于100升气瓶、车用气瓶、工业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要按台(套、支)单个向登记机关 办理使用登记。 3.2.2 需要按单位整体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3.2.2.1 气瓶 容积小于100升气瓶,每年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数量、平安状况、隐患治理等状况。 3.2.2.2 压力管道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每年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数量、平安状况、隐患治理等状况。 3.2.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3.2.3.1 锅炉 除汽水两用锅炉以外的D级锅炉。 3.2.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取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其次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 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洁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平安技术监察规程中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3.3 登记单元确定 3.3.1 以台(套)进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台(套)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3.2 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可选择下列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1)以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2)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3)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或者装置和系统外)全部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4)以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3.3.3 气瓶 容积大于100升的气瓶以气瓶充装单位不同品种气瓶为登记单元,车用气瓶以车 为登记单元。 3.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3.5 申请资料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全部的特种设 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平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适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 (6)使用单位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适用电梯); (7)能效证明(适用于高耗能特种设备); (8)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制造日期、容积、充装介质、下次检验日期等)或光盘; (9)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至少包括管道编号、管道级别、管道长度、安装日 期、下次检验日期等)。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 (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对于特种设备平安技术规范还没有供应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依据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依据产 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3.6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打算,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 面打算。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7 审核及发证 对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打算,并 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的时间除外。 3.8 资料及信息管理 (1)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E)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终一栏签署意见、盖 章,同时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2)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接受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能够依据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 据库的地区,可以不接受纸质的申报方式。 3.9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1)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由使用单位依据平安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状况提出; (2)对实施改造、移装后的,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由使用单位依据检验报告提出的下次检验日期确定。 3.10 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改造、移装、长期停用、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连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依据本规章3.10.1至3.10.5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假如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状况栏目中,填写 变更状况。特种设备申请变更登记,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10.1 改造变更 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 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3.10.2 移装变更 3.10.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移装后应当参照有关检验的平安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3.10.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F); (2)移装完成后,应当参照有关检验的平安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依据本规章3.4至3.9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10.3 停用变更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实行停用的有效措施并有停用标识,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见附件G),告知登记机 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使用 单位持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3.10.4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 表》、原使用单位同意变更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 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换发新《使用登记证》,在原《使用登记表》上做废止标记,并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据本规章3.3至3.8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设备移装的,办理使用登记前,应当参照有关检验的平安技术规范进行检验,且检验结论为合格。 3.10.5 更名变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化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 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程序。 3.10.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连续使用的变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连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本规章2.24条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可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10.7 不得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连续使用的变更的状况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依据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2)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3)无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其中(6)项在通过改造修理消退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3.11 报废 特种设备报废时,产权单位应当实行必要措施消退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申请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对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应当及 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报废手续。 非产权全部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供应 产权全部者的书面托付或者授权。 使用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 关可以接受公告的方式注销该设备。 3.12 使用登记标志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工业管道、起重机械将《使用登记证》作为使用登 记标志,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单位盖章或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平安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 (2)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将《使用标志》作为使用登记标志,应当张 贴在乘客留意的显著位置部位,《使用标志》由担当特种设备检验的检验机构签发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将车牌(格式见附件H)作为使用登记标志,使用单位 应当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车牌固定在车辆前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4 附 则 4.1 解释权限 本规章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4.2 施行时间 本规章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下列平安技术规范同时废止: (1)2014年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使用管理规章》(TSGG5004-2014); (2)2013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TSG R5002-2013); (3)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章》(TSG Q5001-2009); (4)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章》(TSG D5001-2009); (5)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章》(TSG T5001-2009)中关于使用管理的有关内容; (6)2005年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章》(TSG R5001-2005); (7)2001年4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章》(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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