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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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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危 险 废 物 管 理 工 作 手 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固废处置原则: 减量化 无害化 资源化 危险废物定义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特性 感染性(In)、腐蚀性(C)、易燃性(I)、 反应性(R)、毒性(T)(急性毒性、三致毒性、浸出毒性等)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工业固废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1、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五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未采取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在运输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二项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7、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未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 未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关闭。 10、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废治污设施、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拒绝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12、不按规定申报或者申报时弄虚作假(工业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未批先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常见危废产生的行业分布 1、使用中大型设备生产企业: 废矿物油、含油棉丝、废乳化液、有机树脂类废物、表面处理废物(污泥) 2、汽车修理行业:废矿物油、含油棉丝、 废油漆、烤漆房吸顶棉、防冻液 3、印刷及洗印行业:废油墨、棉丝、显、定影液 4、生物制品企业、各种实验室、药监部门及医院:废化学试剂、有机溶剂废物、显、定影液(X光拍片)、废有机溶剂 5、制药行业及药品批发商:普通废药、废化学试剂、废有机溶剂 6、电子行业:有机树脂类废物、表面处理废物、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其他废物 7、电镀行业:表面处理废物(污泥)、废酸、废碱 8、垃圾焚烧厂:普通焚烧炉企业:、焚烧处置残渣、飞灰 工业危险废物鉴别方法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工业固体废物为工业危险废物,共分49类; 2、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 3、除以上两种外,经威机构组织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产生 原因(废物类别) Q1 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 Q2 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规范的产品 Q3 罚没的假冒伪劣产品 Q4 过期的产品或化学品 Q5 因溢出、遗失、或经历其他事故而被污染的材料 Q6 在使用中被污染的物质或物品 Q7 污染土地修复行动中产生的被污染的物质或物品 Q8 丧失原有功能的产品,如废催化剂 Q9 不再好用的物质或物品,如被污染的酸,被污染的溶剂 Q10 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物、污泥 Q11 机械加工/抛光过程中产生的残渣 Q12 原材料加工产生的残渣 Q13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说明需要进行综合利用的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必须进行处置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的其他原因 废物来源:某种废物产生的具体工艺节点。该种废物特性具有唯一性。 废物的危险特性:危险特性中的一种或者数种;表示该种废物的主要特性。 危险废物的贮存 (1)设置识别标志 依据:《固废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要求:一、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注:必须填写开始贮存的日期 二、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设立危险废物警告标志。注: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2)分类收集贮存 依据:《固废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七款和第八款。 要求:一、禁止混合收集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三、贮存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3)规范贮存设施 依据:《固废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 要求:一、贮存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三同时”验收。 二、地面硬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渠道、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和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等。 如图所示,地面硬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如图所示,地面硬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渠道 危险废物的转移 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 ↓ 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2副联、3/4/5联) 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 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 ↓ 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 危险废物的处置 (1)自行利用处置 依据:《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三同时”验收。 二、定期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环境监测。 (2)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 依据:《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五款。 要求:一、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产生单位能够提供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处置单位的经营范围。 委托处置废物前:核实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调查处置单位的设施能力、工艺路线和管理水平。 协议要素: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费用;交付方式、处置要求和标准、处置情况的核查。 处置废物期间:要求处置者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定期查询核实。 危险废物八项管理制度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要求:建立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在企业环保制度中,包含工业固废或工业危废管理内容的,视作达标。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主要内容:包装容器设置标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设置标识。要求:危废标签格式符合标准要求,填写规范;危废警示标识格式符合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依据:《固废法》第五十三条、《固废条例》第九条。要求: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出具有属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请表》;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要求:企业执行排污申报和环境统计,视同申报登记;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数据一致。 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制度——主要内容:按危废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要求:按种类分类分别存放,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的危废,必须委托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废的合同。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危废前,报批转移计划,得到批准。跨省转移的,向省厅提出申请。省内转移的,由危废经营单位代替产生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向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废的,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产生单位栏,加盖公章;转移联单保存齐全。跨省转移的,转移联单由产生单位从省厅门户网站上与转移计划申请书一同下载。省内转移的,由危废经营单位代替产生单位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并打印,将其及时送交产生单位存档。转移联单数据应与台账数据一致。 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制度——主要内容: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县级环保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要求:有专门的危废应急预案或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有危废意外事故防治措施和应急要求;出具经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的《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每年组织应急演练,能够提供应急演练记录。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要点:产生工业危废的单位,自试生产之日起执行台账制度。几种废物几本台账,返回原厂重复使用的危化品包装容器也应当填写台账。每种危险废物填写一本台账,每本台账使用期限为一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应及时更换新的台账。根据台账数据每半年统计上报一次《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统计表》。 业务培训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应急预案、操作方法;能出具培训记录、教材或培训影像材料。 Welcome To Download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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