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身份证丢失的可怕“税务后果”(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270397 上传时间:2024-05-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身份证丢失的可怕“税务后果”(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身份证丢失的可怕“税务后果”(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身份证丢失的可怕“税务后果”(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身份证丢失的可怕“税务后果”(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身份证丢失的可怕“税务后果”(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身份证丢失的可怕“税务后果”(老会计人的经验)身份证丢失的可怕”税务后果“吴某与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税眼朦胧评注:1、原告指控两被告在未对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的真实信息进行核对的情况下就作出颁发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事实不清,行政行为不适当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

3、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基于以上税法规定,纳税人只要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就能获得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本案中原告身份证丢失并被不法分子利用获得了”真实“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在为

4、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没有理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怀疑”真实“的工商营业执照是通过不法途径获得的,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审查从另一国家行政机关(工商管理机关)流转来的”真实“凭证,为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并颁发税务登记证符合税法规定。2、两被告不予注销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税务登记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

5、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由于结存200张发票未进行缴销,两被告不予注销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的

6、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2015年8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徐市监撤决字(2015)第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原告为什么不能要求撤销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首先,税务登记在法律上没有可撤销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为了避免执法风险,不敢冒然行动;其次,税务机关已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行使了税务登记、不予注销税务登记、认定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确认税务登记证失效等行政行为,”撤销一个失效的税务登记行为“该怎样理解呢?4、”困局“在哪里?通过上文税法规定的学习,我们可以看到税务登记是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而注销税务登记是按照结清应纳税款、多退(

7、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即如果没有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就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道路充满变数,有时达不到终点。税务登记、注销的”路径“不同以及某些原因造成的无法注销是本案的困局所在。5、更为可怕的情景是什么?我们假设本案中的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税务登记证后,依法纳税,那么税务机关就不可能确认其为税务登记证失效户,此时原告即不能要求税务机关注销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也不能要求撤销其税务登记,此种局面该如何是好呢?】上海市徐汇区人

8、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徐行初字第212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靳春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建新,局长。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建新,局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向阳,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吴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徐汇国税局”)和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以下简称“地税徐汇分局”)要求撤销税务登记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

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春雨,被告徐汇国税局和地税徐汇分局委托代理人王向阳、颜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4月5日乘坐地铁时身份证被盗,当时向上海市公安局轨道分局人民广场站派出所报案。2011年6月7日,不法分子利用原告身份证在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了公司名称为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许可并以原告为其法定代理人。原告对公司的设立毫不知情,原告在2014年4月申请设立公司时才发现自己系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以及税务登记已成为非正常户。两被告在未对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的真实信息进行核对的情况下就作出颁发税务登记证

10、的行为,事实不清,行政行为不适当。故向本院请求撤销两被告对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颁发的税务登记,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辩称,其所作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税务登记在法律上也没有可撤销的条款。庭审中,两被告出示了下列事实证据及法律、职权依据:1.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的发票购买记录;2.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申报纳税记录;3.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4.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统一收据配售单及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的发票结存信息;5.沪国税徐6限改(2012)8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实地核查情况表;7.沪税认字2012第1379号非正常户认定

11、书;8.被告徐汇区税务局2012年12月份非正常户认定公告及附件列表;9.证件失效户确认书;10.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的状态信息;11.询问笔录;12.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股东吴某及卢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承诺书、税务登记资料补充表(一)和受理申请回执;1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1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6.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12、第二条;1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1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些申报材料的前提是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已被撤销。所以依据这些申报材料所作登记也是违法的,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也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事实证据:1.公安接报回执单(轨道);2.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信息;3.公安接报回执单(莘庄);4.被告地税徐汇分局信访受理告知书;5.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6.撤销税务登记许可证的申请;7.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经质证,

13、两被告认为证据1没有关联性,登记的人说办理时见过原件;证据3没有关联性,此时税务登记已经失效;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无关联性。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综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11年6月7日成立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8日进行税务登记。2012年6月5日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向两被告申购并领取了200张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至今未缴销。被告徐汇国税局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沪国税徐6限改(2012)8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两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对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作出沪税认字2012第1379号非正常户认定书,两被告于2013年3月17日作出沪国税徐失认(

14、2013)806号证件失效户确认书。2015年8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徐市监撤决字(2015)第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吴某的身份证明系吴某于2011年4月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吴某的真实意思,故决定撤销2011年6月7日作出的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原告在接到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决定后向两被告反映,要求撤销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两被告认为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已失效,法律上也没有可撤销的规定,故告知原告无法撤销税务登记。原告不服,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2011年6月8日上

15、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向两被告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书等材料并按规定填写了税务登记表,两被告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受理了税务登记申请并于当日发放了纳税登记证件,两被告所作税务登记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6、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司至今结存200张发票未进行缴销,两被告不予注销上海晓奕实业有限公税务登记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税务登记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17、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崇毅敏人民陪审员张敬人民陪审员韩连根二一六年一月七日书记员朱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